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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赍银
发布时间:2022-11-06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 方田 赋税》曰:“……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宋代赋税中明确规定农民缴纳赋税有固定的物品,因一时所需可以改为征收其他物品,使得其两种物品的价值轻重相当,谓之“折变”。由此可见,在宋代每年征收的赋税其岁赋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可以利用其它等值物品来代替,史书中多有记载,在上一节中也已经详细陈列,如: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宋仁宗景祐四年曰:“壬午,命侍御史知杂事姚仲孙同详定茶法。详定茶法所请自今商人对买茶、全买茶,每一百贯六十贯见钱,四十贯许金银折纳,从之。”

这是朝廷规定在买茶时,茶价每一百贯中六十贯使用铜钱,另外四十贯可以用金银代替的记载。


《宋史•卷十•本纪第十》曰:“景祐二年冬十月,丁卯,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

这是宋仁宗景祐二年,规定其他各路以铜铁钱为每年岁输之物。从《宋史•地理志》中,我们得知福建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中各县多为产银之地,在第二节中各路产银之地已有详细描述,故福建、二广地区可以将钱折变为白银后上缴,而江东则以帛代替铜铁钱上缴。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曰:“隆兴二年五月,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数外妄有科折,计赃定罪。”

这是宋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下诏曰:“温、台、处、徽各州不通水路的地方,因为运输不方便,所以允许依照折变法规用白银折交,同时若有在规定税额外随意科配折变的,按照纳赃定罪。”


《宋史•卷一百七十五》曰:“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转运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夏税绸绢,岁为匹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每匹折输钱二千以助用。”

同卷曰:“绍兴二十九年,中书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余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钱岁为钱五百七十三万余缗,并输行都,至是,始外储之以备军用。”

同卷曰:“绍兴二十九年,籴二百三十万石以备振贷,石降钱二千,以关子、茶引及银充其数。”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曰:“绍定元年,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除合起轻货,并用钱、会中半;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

《宋史•卷一百八十》曰:“民租当输钱者,许且输银绢,候铜钱多,即渐令输。”

《宋史•卷一八十二》曰:“崇宁四年,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

《宋史•卷一八十三》曰:“初,盐课听以五分折银、绸、绢,盐一斤计钱二十至三十,银一两、绸绢一匹折钱六百至一千二百,后诏以课利折金帛者从时估。”


由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对于岁赋之物如米麦、绫绢、茶盐、竹木、物产等在特殊使用如赈灾、备军等或其他上缴不方便的地方,都可以使用金银、钱帛、关子、钞引、茶引等按照规定折交,这样既方便了市场的流通,各取所需,又省去了运输时的损耗,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米麦、绫绢、茶盐、竹木、物产等这些体积大、重量沉的物品折变为高价值且易于携带流通的金银、钱帛、钞引等作为交换媒介,在宋代称之为“轻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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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随州唐城县买到轻赍银


在文四立著《中国银锭图录》中,收录有这样一件五十两银铤,錾刻铭文为“南宋随州唐城县买到轻赍银……”,这是南宋时期,随州唐城县将铜铁钱买到的米麦、绫绢或其他等折变为轻货白银作为岁输的实物,是南宋时期将白银作为轻赍之物使用的直接例证。那到底何为轻赍?轻赍都是包括那些范围呢?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 钱币》曰:“张商英为相,奏言:当十钱为害久矣。旧小平钱有出门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货,交易得钱,必大半入中末盐钞,收买告牒,而余钱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内外交相养。自当十钱行,以一夫而负八十千,小车载四百千,钱既为轻赍之物,则告牒为滞货,盐钞非得虚抬之息则不行。臣今欲借内库并密院诸司封桩绸绢、金银并盐钞,下令折十钱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给银绢各一匹两,限竟毋更用。俟钱入官,择其恶者铸小平钱,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则钱法、钞法不相低昂,可以复旧。”


宋徽宗大观三年,重申当十钱流通使用的法令。大观四年,下诏说:“鼓铸当十钱多了,当心法令随着会出现弊端,以后只铸造旧额小平钱。”张商英为宰相,上奏说:“当十钱为害已经很久了,过去小平钱有不允许携带出境的禁令,所以各地商人交易货物所得到的钱,有大半缴纳到朝廷来领取末盐钞,收买告牒,而其余的钱在民间流通,这样上下内外相互都能得到好处。自从当十钱流通使用后,一个人可以携带八十千,一小车可以装载四百千,当十钱既然成为容易携带的轻货,那么告牒就会积压滞留,盐钞不虚抬价格就不能使用。臣现在想借用内库和枢密院各司封存的绸绢、金银和盐钞,下令民众将折十钱在半年内上交官府,十千折十钱给银一两、绢一匹,限制其不再使用。等折十钱上交官府后,选择其中质地粗劣的改铸成小平钱,留下质量好的当折三钱使用。如此则钱法、钞法就不会相互抵触,就可以恢复过去的状况了。”


《宋史•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货下四 盐中》曰:“如以三四百万缗桩留京师,随数以给钞引,使钞至给钱,不复邀阻,上下交信,则人以钞引为轻赍,转相贸易。”

宋徽宗崇宁年间,盐钞法不断变换,公家和个人交相受弊。崇宁四年,侍御史毛注上奏阐述盐钞的利弊,说如果以三四百万缗钱储留在京师,按数来兑给钞引,盐钞拿到后就给现钱,不再受阻隔,上下相互信任,那么商人就会以钞引为轻便携带之物,而辗转各地相互贸易。


如上所提“钱既为轻赍之物”、“则人以钞引为轻赍”,我们可以得知铜铁钱、钞引因为价值高便于携带,并且流通使用方便,被称为“轻赍”。

如果我们把“轻”和“赍”分开来看,如何理解轻赍呢?轻是指什么?赍又是指什么呢?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 方田 赋税》曰:“至于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丰,赍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贫下户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


宋徽宗重合元年,有大臣向皇帝进献意见说:“物品有丰裕有匮乏,物价有高低之分,估计丰裕而价格低廉的物品,让农民缴纳,折价低,缴纳到官府的就多,那么对公对私都有利。而州县官员只考虑自己一方的缺乏,不考虑该物品上缴的实际情况,责成农民缴纳没有的物品,使农民耗费钱财很多。至于支移,将丰收地区的物品运到歉收的地区,理所当然。豪强富户和受贿的官员,却故意将歉收地区的物品运到丰收的地区,携带贵重的轻货,以很低的价格缴纳到官府,其利自然加倍。而贫民下户虽然各免支移,但估价既高,加上增收地里脚钱,比富户负担反而更重。因而农民拖欠赋税,被追租的公差所困扰。”徽宗于是下诏申明禁止这样的做法。


《宋史•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货上三 布帛 和籴 漕运》曰:“绍兴二十九年,中书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余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

这是绍兴二十九年,中书省上奏江东西、两浙四路所征收的折帛钱,因路途遥远,适合就近储存。下诏令免除徽州、处州、广德军过去折变轻货,其余各州应当折银的缴钱,愿意缴银的听便,由浙江提刑司、三总领所掌管的记载。

同卷曰:“三司使吴充言:‘宜自明年减江、淮漕米二百万石,令发运司易轻货二百万缗,计五年所得,无虑缗钱千万,转储三路平籴备边。’王安石谓:‘骤变米二百万石,米必陡贱;骤致轻货二百万贯,货必陡贵。当令发运司度米贵州郡,折钱变为轻货,储之河东、陕西要便州军,用常平法粜籴为便。’诏如安石议。”


《宋史•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食货上四 屯田 常平 义仓》曰:“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货下 会计》曰:“绍定元年,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除合起轻货,并用钱、会中半;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 钱币》曰:“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言:‘江南旧用铁钱,于民非便。今诸州铜钱尚六七十万缗,虔、吉等州未有铜钱,各发六七万缗,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谷麦。于升、鄂、饶等州产铜之地,大铸铜钱,铜钱既不渡江,益出新钱,则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熔铸为农器什物,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除铜钱渡江之禁。’从之。”

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上奏说:“江南过去使用铁钱,百姓不方便。现在各州的铜钱还有六七十万缗,虔州、吉州等州没有铜钱,各发给铜钱六七万缗,让他们去购买金帛轻货上供朝廷,以及大量买进谷麦。在升州、鄂州、饶州等州产铜的地方,大量铸造铜钱,铜钱既然不允许运过长江,加上铸造很多新钱,这样民间的铜钱就会很多,铁钱自然就不会使用了,全部熔毁铸造为农器家什,以供给江北流民中归附的人。解除铜钱不能运过长江的禁令。”太宗同意了他的奏请。

《宋史•卷一百八十五•志第一百三十八•食货下七 酒 坑冶 矾 香附》曰:“绍兴元年,诏:广南市舶司抽买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请,其所售之价,每五万贯易以轻货输行在。”


综合以上宋史事例,如“赍挟轻货”、“令发运司易轻货二百万缗”、“折钱变为轻货”、“盗贼利在轻货”、“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谷麦”等等,可以得知,轻赍中的“轻”字,是指轻货,即轻便之货。是将米麦、物产等折变为铜铁钱、金银、钞引等,便于运送、流通、岁输。


我们再来看轻赍中的“赍”字在宋代又是指什么呢?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 方田 赋税》曰:“七月,诸县受民已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民赍户钞不为使,而抑令重输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免,著为令。”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 钱币》曰:“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诣务陈牒,即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违者科罚。”

同卷曰:“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州易铜钱出塞,销铸为器。乃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

同卷曰:“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钱轻则易赍,铁少则熔者鲜利。’于是诏减景德之制,其见使旧钱仍用如故。”

同卷曰:“继而言者谓:‘铁钱重滞,难以赍远,民间皆愿复用铜钱。当公私匮乏之时,诸路州县官私铜钱积贮万数,反无所用。’乃诏铜铁钱听民间通行,而铜钱止用籴买。”

《宋史•卷一百八十一•志第一百三十四•食货下三 会子 盐上》曰:“淳熙元年,诏左藏南上库给会子二十五万,收买临安、平江、绍兴、明秀州额外浮盐,其赍到钞钱,令榷货务月终输封桩库,以备循环换易会子。”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志第一百三十六•食货下五 盐下 茶上》曰:“诸榷务所受茶,皆均第配给场务,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走僮使赍券诣官,率多先焉。”

《宋史•卷一百八十六•志第一百三十九•食货下八 商税 市易 均输 互市舶法》曰:“商税 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凡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岭南商贾赍生药及民间所织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应算物货而辄藏匿,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同卷曰:“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蕃。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同卷曰:“景德初,复通好,请商贾即新城贸易。诏北商赍物货至境上则许之。二年,令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北商趋他路者,勿与为市。”

同卷曰:“熙宁以来,河北、河东、陕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赋赍货至边贸易以输官者,勿税;河北流民复业者所过免算。”


由以上可见,如“赍户钞”、“赍券”、“赍货”、“钱轻则易赍”、“其赍到钞钱”、“行旅赍装”、“赍生药”、“赍敕书金帛”、“赍物货”等等,可以得知,轻赍中的“赍”字,是指携带,持有。

综上所述,“轻赍”二字在宋代是指便于携带的轻货,而轻货又是铜铁钱、金银、钞引等高价值之物,故“轻赍”是指金银、钱钞等贵重物品的统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轻赍”之物,不是单指某一类高价值贵重物项,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证券、凭证、铜铁钱、钞、金帛等,多种多样,皆是易于携带的高价值物品宝货,如上所提“钱既为轻赍之物”、“则人以钞引为轻赍”等。文四立著《中国银锭图录中》中,收录的“南宋随州唐城县买到轻赍银”五十两银铤,反映了自南宋之前白银作为贵重物品折变使用的情况,奠定了白银除本身贵重金属属性外,还有在货币、经济、文化中的学术研究价值,使其成为中国货币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以后白银货币研究留下了难得的实物印证资料,非常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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