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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 庸调银饼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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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饼(陕西历史博物馆藏)


唐初的赋税制度沿用了隋朝的租庸调制,武德七年后,唐高祖李渊重新颁布了赋役制度,《旧唐书•卷四十八•志第二十八•食货上》曰:“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新唐书•卷五十一•志第四十一•食货一》中,对租庸调制度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其中的“调”提到了“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出现了以白银作为赋役上缴的记载。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施的,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与土地相结合,既安定民心,又保证了统治阶级的赋税来源,这一新政的推出,符合当时战后局面发展的需要,对农业的恢复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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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饼(陕西历史博物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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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开元十年庸调银饼(陕西历史博物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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