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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建中三年榷酒银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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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建中三年榷酒银一铤五十两典曹□专知官通直郎前守道州同马榷□当録事□军□□进


据新唐书记载,代宗广德二年,确定全国的卖酒户,按月收税。德宗建中元年,取消酒税。德宗建中三年,禁止百姓卖酒,为了资助军用,开始实行酒专卖制度,由官府酿造,每斛酒收钱三千,时值米价贱,酒价减至两千。德宗贞元二年,又在京城、畿县禁酒,全国各地设肆卖酒的,每斗纳税一百五十钱,由州县统一管理,私自酿酒者,分别按照轻重论罪。宪宗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上奏:“酒专卖钱除去由正式酒户交纳外,一律随两税与青苗钱按贯平均收税。”


在文四立老师出版的《中国银锭图录》一书中,收录有唐代建中三年的榷酒银铤,上刻铭文“郴州建中三年榷酒银一铤五十两典曹□专知官通直郎前守道州同马榷□当録事□军□□进”,这种唐代的银铤非常少见,是酒税收后折为银铤上缴的实物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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