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真花银 使司 肆拾玖两玖钱又壹分
浏览: 339

66金“真花银 使司 肆拾玖两玖钱又壹分 行人李居实 德温 李X 冯楫秤 ”1_副本.jpg


66金“真花银 使司 肆拾玖两玖钱又壹分 行人李居实 德温 李X 冯楫秤 ”1.jpg


真花银 使司 肆拾玖两玖钱又壹分 行人李居实 德温 李X 冯楫秤


金代“真花银 使司 肆拾玖两玖钱又壹分 行人李居实 德温 李X 冯楫秤 ”五十两银铤,重1958.9克,文字颇多,内容丰富,韵味十足。

金朝承袭了宋朝的专卖制度,对专卖品进行严格管理,《金史· 食货志》记载:“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洒、曲、茶、醋、香、矾、锡、铁,而盐为称首。”为保证食盐的生产和销售,金廷在大定年间先后设立了山东、沧、宝坻、辽东、解、北京、西京等七个盐使司管理盐场。在七盐司之下,还设有分司和一些较小的盐司, 层层控制。《金史· 百官记》记载:盐使司的长官是“使司”和“使副”,使司一员正五品,使副一员,正六品,其下再设判官与管勾若干人。“使司”“使副”均出现在金铤铭文中。盐司专卖收入,有折博制与钞引制,前者以实物换取购销盐的凭证,支盐后再到指定地点销售。而后者,则是商人到盐使司交纳现钱或银两,同样换取钞引等运销凭证,再支盐到指定地点销售。我们现在看到的加盖“使司”戳记的银铤,可以判定为金代提举盐使司钞引制度下的历史见证,是金代官税铤,值得珍惜。


手机移动端 微信公众号 银博鉴定 银博鉴定
手机移动端 微信公众号 银博鉴定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