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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县景泰五年秋粮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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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常州府武进县景泰五年秋粮折银五十两银锭


《明史•卷七十八•志第五十四•食货二》曰:“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朝廷明令禁止民间使用白银交易,但是在米粮赋税上却又令民可以用白银代为交纳,是谓“折输”,与宋朝赋税“折变”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以白银一两、铜钱一千文、宝钞一贯,均折缴米一石,小麦的价值则比米少十分之二,这是关于明朝田赋折银的最早记录。


洪武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缴秋租。于是国家就以米、麦为“本色”,而用其他物品来折变后代替缴纳税粮的,都称为“折色”。两年后,令户部侍郎杨靖统计全国存粮数,并规定两年以后征收税粮时折色和本色并收,只有北方各布政司需要粮饷供应边防的,百姓仍缴纳本色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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