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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县万历十五年轻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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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府萧山县万历十五年分三六轻赍银五十两万历十六年三月知县刘会史臣杜邦银匠吴正


据《大明会典•卷二十七》记载,明朝建国初期,民运漕粮无脚耗等项,所谓脚耗,及运输中的损耗。至宣德年间,令民粮兑与军运。成化年间,将徐、淮、临、德四仓的支运亦改为兑军,皆给路费,开始时各地有耗米。兑运米,收米时斛面有平有尖,故有尖米。尖米除了随船运载四斗之外,其尖米量取随船作耗,多余的米折成银两,称之为轻赍。然后兑运时借机盘剥费用,改兑无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银,称为折易轻赍。费用不足,就从兑运轻赍内补贴。兑运加耗米共一百七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九升八合;两尖米共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五斗三升;轻赍银共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七两。


江西、湖广、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除去四斗随船作耗,余米三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名为三六轻赍。于三斗六升内,减去二升,只征三斗四升,改为三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二分。


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州、庐州、安庆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除去四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为二六轻赍。今减去二升,只征二斗四升,改为二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一分。


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除去三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为二六轻赍。后改为二四轻赍,与应天等府相同。


山东、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除去二斗五升随船作耗,余米一斗六升,折银八分,名为一六轻赍。


轻赍银自成化年间时起,至崇祯年间一直都有,后大多数输入太仓库。在目前出土的银锭实物中发现不多,是当时漕粮折收银两时加征赋税的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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