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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州征万历六年京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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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府平度州征万历六年京班银十二两


明代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分工细致明确,大都由匠户承担。《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匠二》曰:“洪武十九年,令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为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


轮班匠隶属于工部主管,为工部所属的作坊工场供役。班匠除赴京轮班外,也有因特殊制作的需要而存留于本府,执役于织染局和御器厂等处,称“存留”。轮班、住坐和存留都是一种劳役形式,所提供的劳动都是无偿劳动。住坐的匠户,每月上工服役十天。轮班的匠户不去上工服役的,每月缴纳罚班银,称之为“输班”。


工匠每应一班,虽名为三月,实际连同路程往返,往往需六七月,此外还受到官吏的勒索。工匠为服役,常常要借钱物绢帛,甚至典卖田地子女,故消极怠工、粗制滥造或浪费原料,乃至逃亡时有发生,明政府屡禁而不能止。除此之外,又有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等,名目繁多。明代中期,随商品生产的发展,货币经济的上升,政府对轮班匠制度进行了改革。


《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匠二》曰:“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赉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嘉靖四十一年列为定制。


成化二十一年规定轮班匠可以银代役。凡愿出银者,每月每名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不愿者仍旧当班。弘治十八年,规定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嘉靖四年补充规定,工匠无力者,亦只令上班,不许一概追价类解。八年后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


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各从民便。嘉靖四十一年规定,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行赴部投当。计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征银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此法实行后,官手工业中只剩下存留军民匠一万二千余名,官手工业明显衰落,值班匠只要缴纳匠班税,就可自由经营,不再服役。官府所需产品,越来越依靠市场,从而推动了商品生产的发展。


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匠户逃亡,改征匠班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并不曾真正解除手工工匠所受的封建劳役的束缚,因为匠班银就是基于匠户所具有的封建劳役义务的身份关系交纳的,并且这一劳役剥削方式的改变,也仅限于轮班工匠,住坐工匠每月上工服役十天,仍照旧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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