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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安宝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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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安宝货


《金史•卷四十八•食货三》曰:“十二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罪赏格。”金章宗承安二年十二月,为解决财政危机,铸造发行了承安宝货银铤,一两至十两分五等,计值每两银折合铜钱二贯,并制定了赏罚条例。承安宝货是当时真正意义上的白银货币,并与铜钱、交钞有一定的兑换关系,是金朝政府的法定货币。

承安四年三月,又因银、交钞流通阻滞,暂停在山东各路实行用银、钞与绵绢、盐引就便兑换铜钱的规定,令税务司所征收的各种名目的钱,除京师、河南、陕西缴纳银、钞就便外,其余各路允许收取银与交钞各半,并于交钞中允许以四分之一缴纳本路。榷货务所卖的盐引,收取承安宝货和交钞各占一半,银每两只折交钞两贯。所支出的官钱,也是以银和交钞相兼而行,银铤被零截碎凿坏了的令交钞库不再支出,如果宝货数量少,可以逐渐增加铸造。银铤、交钞流通起来以后,物价自然平抑,便废除了阻滞银钞罪的有关规定。四月,采纳户部建议,命令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一并听任收取承安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也允许带纳承安宝货,使民间宝货有所归依,自然通行。

《金史•卷四十八•食货三》曰:“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浸不能行,京师闭肆。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遂铸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遂罢‘承安宝货’。”宝货因价值高且易于流通,私铸之风盛行,在原料中夹杂铜和锡,致使宝货逐渐不能通行,京师闭肆。承安五年十二月,宰臣上奏曰:“近来因军事储备调拨,支付交钞数量大,于是铸造承安宝货与铜钱同时使用,以代替发行交钞的本金,这是临时采取的措施,非经久之法。”于是下令停止使用承安宝货。

承安宝货是金朝的法定流通货币,承安二年十二月铸造,五年十二月停止,流通使用只有三年的时间,盖权时之制,因时间短,存世量稀少,故非常珍贵。



承安宝货是金朝的法定流通货币,承安二年十二月铸造,五年十二月停止,流通使用只有三年的时间,盖权时之制,因时间短,存世量稀少,故非常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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