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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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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居于买方和卖方双方之间,从中撮合生意,以获取佣金的人,称为“牙人”,又叫牙子,牙郎,牙侩。与现在的中间商类似。

明清时期,随着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牙商人数大大增加,牙商所开设的店铺或中介交易机构增多,并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工会组织,称为“牙行”。牙行是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交易等出谋划策,并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经营牙行须经政府批准,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牙帖,有官牙、私牙之分,并交纳税课,这大概自明代始。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协助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故也称官牙。


湖北省 牙厘总局 光绪三十四年 六月 官钱局.jpg


湖北省 牙厘总局 光绪三十四年 六月 官钱局


清沿袭明制,继承了明朝原有牙行制度,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和规范。《大清律例》规定,牙商必须为殷实良民,有联保甘结,一个牙行只许一人经营。官厅发给牙行盖有关防的文簿,以登记客商住所姓名,逐月送报官厅。在价格评定、银钱收付、商品收付等业务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

清代著名的广东十三行,就是指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十三家牙行商人。除了做生意之外,十三行还要与来华洋商打交道,从货物买卖到日常起居,事无巨细,都必须通过十三行。不过,这里的牙行数目并不固定,时有增减,所以广东十三行只是最兴盛的十三家,后来称为牙行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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