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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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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房契税,指以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契税的历史非常久远,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


陕西省 蒲城契税.jpg


顺治四年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由卖主按照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府在契尾钤盖官印作为证明。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乾隆十四年,又修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按照偷税漏税进行处罚,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清初沿用明代“民写官验”的形式,即民间用白纸写契,经中间人作凭后由州县官府盖印生效。契税是清代州县主要财政来源之一的“杂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契税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为了满足财政的需要,后世相沿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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