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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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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方面,为便于征取和转运,一些原行漕粮的省,要求折合成银钱来交纳。

嘉庆时,允许除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四省外,其余各省漕粮,同意以银钱折纳,称为“粮折”。但直至咸丰初,均未能改折。咸丰八年,湖北巡抚胡林翼认为漕折相当于增加赋税,所以定下核收漕粮银钱数目,每石最多不得超过六千文。同治十一年,山东巡抚谭廷襄也奏请漕粮每石收钱六千。于是,各省相继严定折价。同治元年十二月,李鸿章令苏松各属,每石折征制钱六千五百四十文,一切公用,均在其内。自乾隆、嘉庆、道光直到咸丰,漕粮折价没有固定的条例,州县可随意折收,一石有折钱至二十千的。其他省份如河南、山东、浙江,都以“改折”为名而浮收一至数倍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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