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杂税银
浏览:1009   [ +收藏 ]

杂税,旧指田赋、丁银、关税、盐课、茶课等正税以外的各种税收。

起源很早,南朝时已有记载。《南史•宋纪中•武帝》:“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唐代已成为征收中的正式名目,《旧唐书•食货志上》:“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其后历代相沿,名称各异。如宋代称杂变、沿纳。清代又称杂征,作为除田赋、丁银、关税、盐课、茶课等项收入外,所有苛细税收之总称。包括牛马税、石膏税、木税、落地税、靛税、榷酤、牙税、当税、契税、衣物税、食物税等。杂税税率一般在3%左右,无定额,尽收尽解。


四川省 成都府杂税银 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匠王荣陛.jpeg


成都府杂税银 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匠王荣陛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国家实力急剧下降,巨额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清政府不堪负担,只得允许各地增加各种税捐,把赔款负担转嫁到全国人民头上,并指定各省分摊赔款数目。其后练新军,兴教育,创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筹。


四川省 铜梁县 光绪七年杂款 匠恒泰裕.jpeg


铜梁县 光绪七年杂款 匠恒泰裕


光绪二十六年以后新增加的征收款项,主要有粮捐如按粮加捐、规复征收丁漕钱价、规复差徭、加收耗羡之类;盐捐如盐斤加价、盐引加课、土盐加积、行盐口捐之类;官捐如官员报效、酌提丁漕盈余、酌提优缺盈余之类;加厘加税如烟酒土药的加厘税、百货税改为统捐、税契加征之类;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节省如裁节绿营俸饷、节省河工经费、核扣驿站经费、节省各署局经费之类;实业如铁路、电局、邮政收入,及银行、银铜元局、官办工厂商局余利之类。四川因解赔款,而按粮津贴、捐输之外,又有赔款新捐。两江、闽、浙、湖北、河南、陕西、新疆除去地丁银和漕粮照旧征收外,又增加曰赔款捐,曰规复钱价,曰规复差徭,曰加收耗羡,名称虽不同,实际上与加派赋税没有大的区别。


光绪七年杂款.jpeg


光绪七年杂款


手机移动端 微信公众号 银博鉴定 银博鉴定
手机移动端 微信公众号 银博鉴定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