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條丁银制度
浏览:1391   [ +收藏 ]

清朝的户口数目,只有外藩所编造的户口册由理藩院掌管。至于其他各省的各种人户,由当地地方官在每年十月编册造籍,在第二年八月以前送至户部,由户部浙江淸吏司掌管。而满洲、蒙古八旗及汉人军籍则由户部八旗俸饷处掌管。到每年年终,将户口数汇编成黄册上报中央政府。各类户口的区别,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盐户。此外,像回、番、羌、苗、瑶、黎、夷等少数民族的户口,都由当地的府、厅、州、县管辖。

所有百姓,男人称为丁,女人称为口。男人年满十六岁称为丁,没到成丁年龄的男人也称为口。丁和口都登记在户籍上。凡是内地居民都按照丁、口计算,边地居民则按照户计算。回、番、苗、瑶、夷等少数民族,虽然居于边地,但是早已汉化,所有都按照丁口编入民户中。

清朝进入中原之初,由于明末的战乱,户口损耗严重,十分稀少。经过几朝的休养生息,户口数目每年都有增加。根据《清史稿》记载,列举一下大概数字:顺治十八年,统计全国人数,有一千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口;康熙五十年,二千四百六十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口;康熙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另有不必纳税的新增人口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口;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另有不必纳税的新增人口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口;乾隆二十九年,二亿零五百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口;乾隆六十年,二亿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嘉庆二十四年,三亿零一百二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口;道光二十九年,四亿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口;咸丰、同治年间,战争四起,每年上报的册籍缺少数省的统计,可以计算出的人口数,只有二亿几千万口左右;光绪元年,三亿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口;宣统三年,二亿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沿用明朝旧制,按丁派役,三年统计一次人口,以后改为五年。每里有一百一十户,从丁多的十户民户中推举出十个人为长,余下的一百户编为十甲,每甲有丁十人。每年轮流设一名里长,管理一里的事务。里长承担官府下达的任务,催收钱粮,承办公事。

清代初年,其田赋和丁役尚是分开征收的,其丁役,时称“丁摇”,凡男子“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岁以上添注,丁增而赋随之。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均称“民丁”。民丁之外,尚“有军丁、屯丁、匠丁、灶丁、站丁工土丁、渔户、寄庄丁、寄粮丁”等诸种名色。这些虽则实际早已同民丁混合无异,然却仍不免增加了清初丁役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其征收办法更是五花八门。据《康熙大清会典》称“直省丁摇,有分三等九则者卜有二条鞭征者卜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丁随者。即丫县之内,亦则例各殊”。比如直隶省,其产力投之征,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科者,河亦有按地亩派者”,实属“杂乱无章”。惟其一点相同,即俱都征收银两,然后由政府以之雇役,总称为“丁役银”或“徭里银”,简称“丁银”。

淸初,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赋税征收的主要方式,田赋即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直隶和各省的丁役,有按三等九则征发的,有按一条鞭法征发的,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随后大部分改为地派。首都直隶徭役丁银为三百多万两,有时也征收大米和豆子。徭役条款中,最轻的每丁征收一分五厘,最重的每丁征收一两有余。山西省有征收高达四两有余,甘肃巩昌更有高达八九两有余。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适的制度,不必强求一致。三等九则之法与一条鞭法相同,沿袭自明朝,一条鞭法制度也是沿袭自明朝。一条鞭法,将均徭均费等银两,不区分银差(指服役者向官府缴纳银两,由官府雇役代替)和力差(指服役者亲身服役或雇人服役),全部按照一条鞭法处理。十甲所纳的丁粮,汇总到里,各里所纳的丁粮,汇总到州县,州县汇总到府,各府汇总到布政司。凡是一州县的丁银全部上交于各官府,官府为州县募丁,服一年的徭役,这样做,百姓不受骚扰,事情容易办成。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曰:“五十一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

康熙五十一年,下谕说:“天下太平日久,户口日益增多,田地却没有增多,应以现在丁册上的人数为固定数目,自此以后所出生的人丁,不征收钱粮。统计清查时,只将人口的实际数目查明造册上报。”朝廷议论决定:“五十年以后,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然五年统计一次人口。”户部议论决定:“因人员去世造成的人丁缺额,以本户新增添的人丁补足,不能补足的,以人丁多繁荣亲戚补足,仍然不能补足的,以同甲内缴纳钱粮多的人丁补足。”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得丁银数额稳定下来,相对减轻了贫民负担,较少了因为人头税而产生的贫民逃亡,又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條丁.jpg


恒泰任记 足色條丁


清朝政权建立之初,国家尚未实现统一稳定,战争不断,百姓伤亡甚多。从明末天启年间至顺治时,全国在籍人口及在册耕地大幅减少,国家动荡,经济衰退。清政府为了招抚流亡,恢复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以明晚期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收。在其征收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丁额缺少,丁银流失。财政徭役以丁,他们便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公元1723年,雍正帝继位后,在吏治、朝政、军机、土地、籍贯等方面实行了很多新政,其中“摊丁入亩”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

地,即地赋;丁,为丁税。清制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凡丁皆需服徭役或缴丁税。所谓“摊丁入亩”,即地丁税银,就是废除了以前的人丁税,将田赋和丁银合在一起收缴,丁随地起,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中征收。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曰:“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征,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嗣后直省一体仿行。”条例规定,每亩地征收银一两,丁银二钱二厘。这是直隶省的征收标准,全国其他的省份根据情况各自摊入征收的标准又不同,于是地赋一两,福建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不等;山东摊入一钱一分五厘;河南摊入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不等;甘肃、河东地区摊入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河西摊入一分六毫;江西摊入一钱五厘六毫;广西摊入一钱三分六厘;湖北摊入一钱二分九厘六毫;江苏、安徽摊入一厘一毫至二分二厘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征一毫至八钱六分一厘不等。自此以后丁徭与地赋合二为一,百姓除了缴纳地丁银以外,没有其他徭役了。只有贵州、奉天因为户籍没有确定,仍然按照地赋和丁银分开征收。另外山西阳曲等四十二个州县,也另外编定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解决了贫民地少人多的状况,减轻了农民负担,有助于国家的税收和政局稳定,也标志着从雍正开始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制度被废除,使得赋役平均,《清史稿》言:“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手机移动端 微信公众号 银博鉴定 银博鉴定
手机移动端 微信公众号 银博鉴定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