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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折变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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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封建王朝自唐至明、清,対原定赋税以米、麦等交纳,称为“本色”;而将本色折变为白银或其他物品代替缴纳赋税的,称为“折色”。

早在唐朝时期,白银已经开始作为贵重金属而被折变为赋税缴纳。《新唐书•卷五十一•志第四十一•食货一》中,对租庸调制度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其中的“调”提到了“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出现了以白银作为赋役上缴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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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


1970年10月,在陕西西安南郊何家村发现的唐代窖藏文物中,银饼共计二十二枚,其中有刻字银饼四枚,上刻“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拾两专知官令彭崇嗣典梁诲匠王定”、“怀集县开十庸调银拾两专当官令王文乐典陈友匠高童”、“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拾两专知官令彭崇嗣典梁诲匠陈窘”等,现存于陕西历史博物馆。

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洊水,唐高祖武德五年置齐州,唐肃宗至德二年更名为洊安;怀集,唐高祖武德五年置威州,并析置兴平、霍清、威成三县。洊安县和怀集县为岭南道广州南海郡十三县其中之两县,是盛产白银的集中地区。 

“调”是随乡土所产缴纳的赋税,《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曰:“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十道者,一曰关内道、二曰河南道、三曰河东道、四曰河北道、五曰山南道、六曰陇右道、七曰淮南道、八曰江南道、九曰剑南道、十曰岭南道。其中第十道岭南道地区白银最盛,设右岭南采访使,故岭南地区将白银折变为“调”作为随乡土所产而上缴,属合情合理之事,与《唐六典》所记载“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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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曰:“度支郎中、员外郎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凡物之精者与地之近者以供御,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以供军,皆料其远近、时月、众寡、好恶,而统其务焉。凡和市、籴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焉。”与《旧唐书•卷四十三•志第二十三•职官二》所记“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相同,明确规定,可以将金银、宝货、绫罗之属折变为庸调赋税上缴供国家使用。

新唐书中,指出每丁每岁根据随乡所出,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只有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调”都征收白银,非蚕乡只是个例,可以用白银代为上缴。

唐朝初期实行的是租庸调制,以实物粟、绢、布等上缴赋税,租庸调制度的实行,以人丁为依据,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施的,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与土地相结合,既安定民心,又保证了统治阶级的赋税来源,这一新政的推出,符合当时战后局面发展的需要,对农业的恢复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国内人口户籍长期没有普查变更,人口迁移、死亡,田地买卖易主等已于户籍严重不符,其后国家奢废无节,战事兴起,财政开支逐渐困难,租庸调制度遭到破坏。

旧唐书食货上记载,开元年间,御史宇文融献策,清查各地册籍记录以外的剩余田地和各种力役征敛中的虚假账目,有逃往户口自动回归者,免征五年的租税和劳役。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设置御史之职管理,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和登记,共查出漏登八十余万户,田地数量与此相当,追缴得钱数百万贯。唐玄宗认为宇文融能任,几年之间提拔为御史中丞、户部侍郎。后有太府卿杨崇礼善于搜刮敲剥,分寸锱铢,各地交纳或拖欠朝廷的赋贡,事必躬亲,稍有一点不好就令其折估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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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州开元十九年和市银五十两银铤


自此,全国各州县为邀宠晋升,征收财物布帛,一年四季都不间断。又户部郎中王鉷进计,担任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年进奉收缴的珍宝、钱财高达百亿之多,曰:“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玄宗日益眷顾,几年间升为御史大夫、京兆尹,兼领二十多个使职。

又有杨国忠借椒房杨玉环之势,承恩幸,兼领四十多个使职。杨玉环后封贵妃,天生丽质,玄宗宠爱有加,诗人李白《清平调》赞其美貌曰:“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若非群玉山头见,会向瑶台月下逢。”

杨国忠为了巴结唐玄宗,巩固自己在朝廷中的地位,搜刮钱财,卖官鬻爵,赋税剥削加剧,将该收的钱粮、布绵等实物折变成白银用于进献,以供皇室。杨国忠进献铤的发现,为当时各种赋税上缴的例证,该铤正面錾刻“专知采市银兵部侍郎兼中丞知度事丞杨国忠进”,背面錾刻“长安郡和市银一铤十两专知官监太守总制官黄寰英天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杨国忠进献铤在全国博物馆中也有展示,如中国钱币博物馆所藏正面錾刻“专知诸道铸钱使司空兼右相杨国忠进”。中国国家博物馆所藏正面錾刻“宣城郡和市银一铤五十两专知官太中大夫使持节宣城郡诸军事守宣城郡太守上臣苗奉天宝十载四月”,背面錾刻“专知诸道铸钱使兵部侍郎并太中丞知度文事臣杨国忠进”。

《旧唐书•卷一百六•列传第五十六》曰:“天宝八载,玄宗召公卿百僚观左藏库,喜其货币山积,面赐国忠金紫,兼权太府卿事。国忠既专钱谷之任,出入禁中,日加亲幸。会林甫卒,遂代为右相,兼吏部尚书、集贤殿大学士、太清太微宫使、判度支、剑南节度、山南西道采访、两京出纳租庸铸钱等使并如故。”

另外,各节度使、观察使等官员争相效仿,极力搜刮民脂民膏,为邀得恩宠,以赋税或其他名义折变金银进献朝廷。此风盛行下,全国各级州府、官吏加重了赋税,逐级进奉,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负担沉重,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使国家逐渐陷入财政危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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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课五十两度牒银刺史崔亢佳银铤


1970年,于洛阳隋唐宫城遗址中出土了一枚银饼,上刻铭文:“安边郡和市银一铤五十两”,与和市银一起出土的还有“通州税口银”,以上这是关于出土赋税银饼实物的记录。从目前出土的唐朝白银实物看,有明确纪年的基本上都是从唐玄宗开元年间至唐德宗建中年间居多。另外在其他地方出土的白银中,除了铤型、圆饼型外,还有笏版型,如上述杨国忠进献铤,另有“岭南道税商银伍拾两官秤匠黄泰”、“岭南观察使并判官建中二年二月停减课料银伍拾两官秤匠百忠”、“容官经略使进奉广明元年贺冬银壹铤重贰拾两容官经略招讨处置等使崔焯进”、“岭南观使判官建中二年二月减判银课料五十两官秤”等,造型均为笏版型,为了保证成色和各地方的赋税区别,所以上供所造银饼或银铤上面所錾刻铭文极其详细,以备查验,与上述唐六典所记载“凡天下赋调,先于输场简其合尺度斤两者,卿及御史监阅,然后纳于库藏,皆题以州县、年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相符合。

从以上各地出土的实物看,这些银铤或银饼都是作为唐朝的赋税而上缴国库的,上面详细的记录了铸造部门、官员官职、上供时间、赋税品种、匠人名称等,有“庸调银”、“税口银”、“采市银”、“矿山银”、“和市银”、“窟课银”等各种赋税品种。如上据旧唐书记载,充分说明当时赋税收取除以实物的形式和铜钱缴纳外,各州郡还将税收折变为白银以宝货的形式上缴,以悦君心。自唐开元、天宝以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频繁使用白银,但是有地域局限性和历史特殊性。

从各地发现的现有银锭实物看,有进献银、矿山银、和市银、庸调银、税商银、停减课料银、税口银等,名目繁多,时间多集中在唐玄宗开元年间以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唐朝中期以后白银确实是作为赋税上缴国家,在白银使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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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铤一组(陕西历史博物馆藏)


旧唐书和唐六典中均有记载“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是将庸调赋税所收的布帛等折变为金银、宝货、绫罗之属,以供国家器饰、赏赐、馈赠等用途,如前面所提到的“洊安县庸调银饼”、“怀集县庸调银饼”等,其中白银是以宝货的性质来定义的,尤其是唐玄宗开元年间至德宗建中年间,各级官员为巩固自己在朝廷中的地位,搜刮钱财,赋税剥削加剧,将该收的钱粮、布绵等实物折算成白银用于进献,取悦于上,如“唐国忠进献铤”等。由此可见,白银在唐朝时期虽以赋税形式出现,实际上不过是将一部分钱物折变为白银供国家使用而已,没有作为价值尺度、交易流通、支付手段以及交换媒体的功能,只是限定于各州道、县郡与国家之间,上层阶级与国家之间,上层阶级与上层阶级之间,下层阶级、贫民百姓都是以铜钱作为国家法定的货币使用,对于白银用途很窄,因此唐朝时期白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唐代金银器饰在陕西各地均有不同发现,如西安市南郊何家村窖藏、沙坡村窖藏、临潼区庆山寺塔地宫、扶风县法门寺塔地宫等,其铸造工艺繁杂,造型各异精美,装饰性极强,图案涉及动物、植物等各个方面,器形多以碗、碟、壶、杯、盒等较为常见。唐代金银器饰是当时皇帝及贵族重要的赏赐、进奉用品,用材贵重,工艺高超,具有很高的艺术成就和价值。除器饰外,白银在唐朝作为馈赠、赏赐、折变、谢礼等用途广泛,史书多有记载。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王朝,也是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四夷宾服,万邦来朝,其声誉远播海外,被称为“唐人”,在民族宗教、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等方面给后人留下了珍贵的历史资料。盛唐时期,百姓生活富足,安居乐业,公私仓廪丰实,一派繁华盛世的景象,正如唐诗中所描写的那样:“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但使主人能醉客,不知何处是他乡。”

宋朝(公元960—1279年),分为北宋和南宋。公元960年,后周归德节度使赵匡胤与大将石守信等在陈桥驿发动兵变,赵匡胤黄袍加身,胁迫周恭帝禅位。由于任归德节度使的所在地为宋州(今河南商丘),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大赦,改元,定有天下之号曰“宋”,年号“建隆”,定都汴梁,史称宋太祖,北宋时期开始。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 方田 赋税》曰:“……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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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制银五十两银铤


宋制岁赋,其类有五,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有一项曰金、铁。其中,金铁之品有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在岁赋之物金铁之品中明确提到了用银,说明从宋朝开始,白银已经成为赋税上缴的一种,并明确规定可以将岁赋之物“支移”和“折变”。要将有多余的地区来补充不足的地区,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农民缴纳赋税有固定的物品,因一时所需可以改变征收其他物品,使得其两种物品的价值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农民缴纳赋税的快慢,要根据收成时间的早晚适当放宽期限,以此来舒缓民力。 夏秋二税折变缴纳的物品,不属于当地适宜生长而强行摊派的,一律禁止收取。

由此可见,在宋代每年征收的赋税其岁赋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可以利用其它等值物品来代替,史书中多有记载,在上一节中也已经详细陈列,如: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宋仁宗景祐四年曰:“壬午,命侍御史知杂事姚仲孙同详定茶法。详定茶法所请自今商人对买茶、全买茶,每一百贯六十贯见钱,四十贯许金银折纳,从之。”

这是朝廷规定在买茶时,茶价每一百贯中六十贯使用铜钱,另外四十贯可以用金银代替的记载。

《宋史•卷十•本纪第十》曰:“景祐二年冬十月,丁卯,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

这是宋仁宗景祐二年,规定其他各路以铜铁钱为每年岁输之物。从《宋史•地理志》中,我们得知福建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中各县多为产银之地,在第二节中各路产银之地已有详细描述,故福建、二广地区可以将钱折变为白银后上缴,而江东则以帛代替铜铁钱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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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四》曰:“隆兴二年五月,诏:温、台、处、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数外妄有科折,计赃定罪。”

这是宋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下诏曰:“温、台、处、徽各州不通水路的地方,因为运输不方便,所以允许依照折变法规用白银折交,同时若有在规定税额外随意科配折变的,按照纳赃定罪。”

《宋史•卷一百七十五》曰:“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转运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夏税绸绢,岁为匹一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每匹折输钱二千以助用。”

同卷曰:“绍兴二十九年,中书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余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钱岁为钱五百七十三万余缗,并输行都,至是,始外储之以备军用。”

同卷曰:“绍兴二十九年,籴二百三十万石以备振贷,石降钱二千,以关子、茶引及银充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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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九》曰:“绍定元年,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除合起轻货,并用钱、会中半;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

《宋史•卷一百八十》曰:“民租当输钱者,许且输银绢,候铜钱多,即渐令输。”

《宋史•卷一八十二》曰:“崇宁四年,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

《宋史•卷一八十三》曰:“初,盐课听以五分折银、绸、绢,盐一斤计钱二十至三十,银一两、绸绢一匹折钱六百至一千二百,后诏以课利折金帛者从时估。”

《宋史•食货志上三》:“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颇多积榖,请每岁和市,随常赋输送,其直多折色给之。”

由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对于岁赋之物如米麦、绫绢、茶盐、竹木、物产等在特殊使用如赈灾、备军等或其他上缴不方便的地方,都可以使用金银、钱帛、关子、钞引、茶引等按照规定折交,这样既方便了市场的流通,各取所需,又省去了运输时的损耗,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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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米麦、绫绢、茶盐、竹木、物产等这些体积大、重量沉的物品折变为高价值且易于携带流通的金银、钱帛、钞引等作为交换媒介,在宋代称之为“轻赍”。在文四立著《中国银锭图录》中,收录有这样一件五十两银铤,錾刻铭文为“南宋随州唐城县买到轻赍银……”,这是南宋时期,随州唐城县将铜铁钱买到的米麦、绫绢或其他等折变为轻货白银作为岁输的实物,是南宋时期将白银作为轻赍之物使用的直接例证。那到底何为轻赍?轻赍都是包括那些范围呢?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 钱币》曰:“张商英为相,奏言:当十钱为害久矣。旧小平钱有出门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货,交易得钱,必大半入中末盐钞,收买告牒,而余钱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内外交相养。自当十钱行,以一夫而负八十千,小车载四百千,钱既为轻赍之物,则告牒为滞货,盐钞非得虚抬之息则不行。臣今欲借内库并密院诸司封桩绸绢、金银并盐钞,下令折十钱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给银绢各一匹两,限竟毋更用。俟钱入官,择其恶者铸小平钱,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则钱法、钞法不相低昂,可以复旧。”

宋徽宗大观三年,重申当十钱流通使用的法令。大观四年,下诏说:“鼓铸当十钱多了,当心法令随着会出现弊端,以后只铸造旧额小平钱。”张商英为宰相,上奏说:“当十钱为害已经很久了,过去小平钱有不允许携带出境的禁令,所以各地商人交易货物所得到的钱,有大半缴纳到朝廷来领取末盐钞,收买告牒,而其余的钱在民间流通,这样上下内外相互都能得到好处。自从当十钱流通使用后,一个人可以携带八十千,一小车可以装载四百千,当十钱既然成为容易携带的轻货,那么告牒就会积压滞留,盐钞不虚抬价格就不能使用。臣现在想借用内库和枢密院各司封存的绸绢、金银和盐钞,下令民众将折十钱在半年内上交官府,十千折十钱给银一两、绢一匹,限制其不再使用。等折十钱上交官府后,选择其中质地粗劣的改铸成小平钱,留下质量好的当折三钱使用。如此则钱法、钞法就不会相互抵触,就可以恢复过去的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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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货下四 盐中》曰:“如以三四百万缗桩留京师,随数以给钞引,使钞至给钱,不复邀阻,上下交信,则人以钞引为轻赍,转相贸易。”

宋徽宗崇宁年间,盐钞法不断变换,公家和个人交相受弊。崇宁四年,侍御史毛注上奏阐述盐钞的利弊,说如果以三四百万缗钱储留在京师,按数来兑给钞引,盐钞拿到后就给现钱,不再受阻隔,上下相互信任,那么商人就会以钞引为轻便携带之物,而辗转各地相互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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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提“钱既为轻赍之物”、“则人以钞引为轻赍”,我们可以得知铜铁钱、钞引因为价值高便于携带,并且流通使用方便,被称为“轻赍”。

如果我们把“轻”和“赍”分开来看,如何理解轻赍呢?轻是指什么?赍又是指什么呢?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 方田 赋税》曰:“至于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丰,赍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贫下户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

宋徽宗重合元年,有大臣向皇帝进献意见说:“物品有丰裕有匮乏,物价有高低之分,估计丰裕而价格低廉的物品,让农民缴纳,折价低,缴纳到官府的就多,那么对公对私都有利。而州县官员只考虑自己一方的缺乏,不考虑该物品上缴的实际情况,责成农民缴纳没有的物品,使农民耗费钱财很多。至于支移,将丰收地区的物品运到歉收的地区,理所当然。豪强富户和受贿的官员,却故意将歉收地区的物品运到丰收的地区,携带贵重的轻货,以很低的价格缴纳到官府,其利自然加倍。而贫民下户虽然各免支移,但估价既高,加上增收地里脚钱,比富户负担反而更重。因而农民拖欠赋税,被追租的公差所困扰。”徽宗于是下诏申明禁止这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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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货上三 布帛 和籴 漕运》曰:“绍兴二十九年,中书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钱,地里遥远,宜就近储之。诏除徽、处、广德旧折轻货,余州当折银者输钱,愿输银者听,浙西提刑司、三总领所主之。”

这是绍兴二十九年,中书省上奏江东西、两浙四路所征收的折帛钱,因路途遥远,适合就近储存。下诏令免除徽州、处州、广德军过去折变轻货,其余各州应当折银的缴钱,愿意缴银的听便,由浙江提刑司、三总领所掌管的记载。

同卷曰:“三司使吴充言:‘宜自明年减江、淮漕米二百万石,令发运司易轻货二百万缗,计五年所得,无虑缗钱千万,转储三路平籴备边。’王安石谓:‘骤变米二百万石,米必陡贱;骤致轻货二百万贯,货必陡贵。当令发运司度米贵州郡,折钱变为轻货,储之河东、陕西要便州军,用常平法粜籴为便。’诏如安石议。”

《宋史•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食货上四 屯田 常平 义仓》曰:“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货下 会计》曰:“绍定元年,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除合起轻货,并用钱、会中半;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


南宋二十五两圣节银“广德军进奉圣节银二十五两十二月十日迪功郎禄事参军王林” (2).jpg


南宋二十五两圣节银“广德军进奉圣节银二十五两十二月十日迪功郎禄事参军王林”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 钱币》曰:“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言:‘江南旧用铁钱,于民非便。今诸州铜钱尚六七十万缗,虔、吉等州未有铜钱,各发六七万缗,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谷麦。于升、鄂、饶等州产铜之地,大铸铜钱,铜钱既不渡江,益出新钱,则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熔铸为农器什物,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除铜钱渡江之禁。’从之。”

太平兴国二年,樊若水上奏说:“江南过去使用铁钱,百姓不方便。现在各州的铜钱还有六七十万缗,虔州、吉州等州没有铜钱,各发给铜钱六七万缗,让他们去购买金帛轻货上供朝廷,以及大量买进谷麦。在升州、鄂州、饶州等州产铜的地方,大量铸造铜钱,铜钱既然不允许运过长江,加上铸造很多新钱,这样民间的铜钱就会很多,铁钱自然就不会使用了,全部熔毁铸造为农器家什,以供给江北流民中归附的人。解除铜钱不能运过长江的禁令。”太宗同意了他的奏请。

《宋史•卷一百八十五•志第一百三十八•食货下七 酒 坑冶 矾 香附》曰:“绍兴元年,诏:广南市舶司抽买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请,其所售之价,每五万贯易以轻货输行在。”

综合以上宋史事例,如“赍挟轻货”、“令发运司易轻货二百万缗”、“折钱变为轻货”、“盗贼利在轻货”、“俾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谷麦”等等,可以得知,轻赍中的“轻”字,是指轻货,即轻便之货。是将米麦、物产等折变为铜铁钱、金银、钞引等,便于运送、流通、岁输。

我们再来看轻赍中的“赍”字在宋代又是指什么呢?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 方田 赋税》曰:“七月,诸县受民已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民赍户钞不为使,而抑令重输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免,著为令。”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货下二 钱币》曰:“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诣务陈牒,即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违者科罚。”

同卷曰:“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赍货帛于秦、阶州易铜钱出塞,销铸为器。乃诏吏民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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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巷里角二十五两银铤


同卷曰:“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钱轻则易赍,铁少则熔者鲜利。’于是诏减景德之制,其见使旧钱仍用如故。”

同卷曰:“继而言者谓:‘铁钱重滞,难以赍远,民间皆愿复用铜钱。当公私匮乏之时,诸路州县官私铜钱积贮万数,反无所用。’乃诏铜铁钱听民间通行,而铜钱止用籴买。”

《宋史•卷一百八十一•志第一百三十四•食货下三 会子 盐上》曰:“淳熙元年,诏左藏南上库给会子二十五万,收买临安、平江、绍兴、明秀州额外浮盐,其赍到钞钱,令榷货务月终输封桩库,以备循环换易会子。”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志第一百三十六•食货下五 盐下 茶上》曰:“诸榷务所受茶,皆均第配给场务,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走僮使赍券诣官,率多先焉。”

《宋史•卷一百八十六•志第一百三十九•食货下八 商税 市易 均输 互市舶法》曰:“商税 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凡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岭南商贾赍生药及民间所织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应算物货而辄藏匿,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同卷曰:“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蕃。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同卷曰:“景德初,复通好,请商贾即新城贸易。诏北商赍物货至境上则许之。二年,令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北商趋他路者,勿与为市。”

同卷曰:“熙宁以来,河北、河东、陕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赋赍货至边贸易以输官者,勿税;河北流民复业者所过免算。”

由以上可见,如“赍户钞”、“赍券”、“赍货”、“钱轻则易赍”、“其赍到钞钱”、“行旅赍装”、“赍生药”、“赍敕书金帛”、“赍物货”等等,可以得知,轻赍中的“赍”字,是指携带,持有。

综上所述,“轻赍”二字在宋代是指便于携带的轻货,而轻货又是铜铁钱、金银、钞引等高价值之物,故“轻赍”是指金银、钱钞等贵重物品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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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随州唐城县买到轻赍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轻赍”之物,不是单指金银或某一类高价值贵重物项,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证券、凭证、铜铁钱、钞、金帛等,多种多样,皆是易于携带的高价值物品宝货,如上所提“钱既为轻赍之物”、“则人以钞引为轻赍”等。“南宋随州唐城县买到轻赍银”五十两银铤的发现,反映了自南宋之前白银作为贵重物品折变使用的情况,奠定了白银除本身贵重金属属性外,还有在货币、经济、文化中的学术研究价值,使其成为中国货币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以后白银货币研究留下了难得的实物印证资料,非常珍贵。

总之,宋代在白银使用上,无论是民间流通还是政府赋税的缴纳折变,或者朝廷用于各项的收入支出等,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其广泛程度远远超过唐朝,对宋代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明史•卷二•本纪第二》曰:“洪武元年春正月乙亥,祀天地于南郊,即皇帝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明’,建元洪武。”

明太祖登基之初,便制定了赋役制度。《明史•卷七十八•志第五十四•食货二》曰:“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券,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同卷曰:“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

规定夏税的缴纳不超过八月份,秋税的缴纳不超过明年的二月份。夏税和秋粮用米麦、钱钞、绢缴纳,不使用白银直接上缴,这和朝廷“禁民间不得以金银货物交易”规定一致,限制了白银的自由流通。同时规定丁分为成年和未成年二等,从出生起户籍上就登录其姓名,称为未成年丁,年龄至十六岁后称为成年丁。成年丁要服徭役,六十岁以后免役。役分为三种,称为里甲、均瑶、杂泛。按户计役为甲役,按人计役为徭役,皇帝下令的不定期役为杂役,这三种役都有力役和雇役。各府、州、县要核实黄册上所登记的每户丁口的多少,每户资产的多少,以便均衡的使用其力。

同卷又曰:“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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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府番禺县征解嘉靖四十三年秋粮折色梧州广备仓米银一锭五十两


朝廷明令禁止民间使用白银交易,但是在米粮赋税上却又令民可以用白银代为交纳,是谓“折输”,与宋朝赋税“折变”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以白银一两、铜钱一千文、宝钞一贯,均折缴米一石,小麦的价值则比米少十分之二,这是关于明朝田赋折银的最早记录。

洪武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缴秋租。于是国家就以米、麦为“本色”,而用其他物品来折变后代替缴纳税粮的,都称为“折色”。两年后,令户部侍郎杨靖统计全国存粮数,并规定两年以后征收税粮时折色和本色并收,只有北方各布政司需要粮饷供应边防的,百姓仍缴纳本色粮米。

《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曰:“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于民。”除此之外,盐场、天下有司官员禄米皆使用纸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至洪武二十五年,规定大明宝钞与历代铜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第二年,两浙、江西、福建、广东等地百姓交易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于是物价渐贵,钞法益坏不行。于洪武三十年,朝廷重新下令严禁使用金银交易。

洪武三十年下诏谕户部:“行人司长官高稹上奏言,陕西为民户所拖欠赋税困扰,建议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全国所拖欠的租税,允许按照当地所产,把租税米粮折收成布、绢、棉花和金、银等物,并且形成制度。”

于是户部规定:宝钞一锭,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米十石;白银一两,折米二石;绢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一匹,折米一石;苎布一匹,折米七斗;棉花一斤,折米二斗。太祖皇帝曰:“以各地产物折米来征收拖欠的赋税,本来是为了减少民户的困难,现在这样规定后赋税沉重,将会使民户越来越困难,哪里有体恤百姓的意思呢。把黄金、白银每两折米的数量增加一倍,即黄金一两,折米二十石,白银一两,折米四石,宝钞只需二贯五百文就可以折米一石,其他的保持不变。”


广东广州府增城县征收嘉靖四十二年分梧州广储仓折色米八十三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四抄每石运价抽银六钱共一锭五十两正掌印知县臣贞吏陈贵和徐黄疋贵银匠和永方.jpg


广东广州府增城县征收嘉靖四十二年分梧州广储仓折色米八十三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四抄每石运价抽银六钱共一锭五十两正掌印知县臣贞吏陈贵和徐黄疋贵银匠和永方


由此可见,明朝开国后,并没有在元朝的基础上将白银进一步开放流通,虽然在赋税收取中也规定了明确的兑换数额,如“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白银一两,折米二石。”等,但是也仅仅是将白银作为折输使用,可以将白银作为赋税折输后,代替米、麦上缴朝廷,但是却禁金银于民间交易使用。

明朝从明太祖开国以后直至明宣宗宣德年间,国家一直以大明宝钞为主要流通货币,禁止民间使用白银交易,并对百姓及官吏处罚严厉,规定百姓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追钞万贯,这段时期对白银的发展一度起到了抑制作用。虽然朝廷一再重申不得使用金银交易,但是此时民间宝钞已经形成贬值之势,明英宗正统年间,宝钞一度到了弃之不顾的地步,宝钞流行已经名存实亡。

英宗继位后,看到此时宝钞流通之弊端,对用银制度进行了改革,《明史•卷八十一》曰:“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驰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

明朝从明英宗开始,白银正式解禁,征收赋税中可以将米麦用银折纳上缴的命令,于是各项逐渐减少使用宝钞,而用米、银、钱替代宝钞使用,放松了交易中禁止使用白银的禁令。朝廷、民间都使用白银,交易小者可以使用铜钱代替,只有官俸折发宝钞,大大退化了宝钞的支付作用,致使宝钞积压不能流通。“而以米银钱当钞”确定了白银和米、钱一起替代宝钞作为流通货币使用,是明代用银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湖州府安吉州嘉靖十四年麦折银五十两银锭.jpg


湖州府安吉州嘉靖十四年麦折银五十两银锭


《明史•卷七十八》曰:“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上奏说,皇上行在各官员的俸米自南京支出,道路远耗费多,总是用米换取其他的货物,因运输不便,故多是贵买贱卖,十不及一。而朝廷米仓充实却使得资源浪费,各官员得不到实惠。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等地没有水路,米麦运输不方便,故将这几个地方的米麦效仿太祖时期折纳为布、绢、白银,然后上缴朝廷作为俸饷。江西巡抚赵新也这样认为,户部尚书黄福同样奏请。英宗就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的看法,胡濙说,太祖曾经在陕西、浙江实行过以物折米缴纳税粮的办法,民以为便。于是效仿太祖的制度,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一百余万两,缴纳到承运库,名为“金花银”,其后这一办法在全国实行。

从上可见,金花银由此而来,实为明英宗正统元年开始税粮折变上缴后的银两,是米粮税银。金花银指白银为足色的上好银两,主要用于皇帝赏赐,折放武官月俸,又名折色银或京库折银。这一办法在全国实行,除去北运的军粮外,其他的粮食按照四石折收白银一两的标准解运进京,以为永例,各地的赋税都折成银两缴纳,仓库储存的粮食也就逐渐减少了,避免了米仓的资源浪费。

《大明会典•卷三十》曰:“洪武中定……夏秋麦米,共四百五万九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升二合,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金花银一百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九两七钱七分八厘一毫。”税粮折银,减少了农民运输上的不便和浪费,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赋税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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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县崇祯十四年裁站银五十两银锭


据《大明会典•卷二十七》记载,明朝建国初期,民运漕粮无脚耗等项,所谓脚耗,及运输中的损耗。至宣德年间,令民粮兑与军运。成化年间,将徐、淮、临、德四仓的支运亦改为兑军,皆给路费,开始时各地有耗米。兑运米,收米时斛面有平有尖,故有尖米。尖米除了随船运载四斗之外,其尖米量取随船作耗,多余的米折成银两,称之为轻赍。然后兑运时借机盘剥费用,改兑无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银,称为折易轻赍。费用不足,就从兑运轻赍内补贴。兑运加耗米共一百七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九升八合;两尖米共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五斗三升;轻赍银共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七两。

江西、湖广、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除去四斗随船作耗,余米三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名为三六轻赍。于三斗六升内,减去二升,只征三斗四升,改为三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二分。

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州、庐州、安庆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除去四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为二六轻赍。今减去二升,只征二斗四升,改为二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一分。

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除去三斗随船作耗,余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为二六轻赍。后改为二四轻赍,与应天等府相同。

山东、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除去二斗五升随船作耗,余米一斗六升,折银八分,名为一六轻赍。

轻赍银自成化年间时起,至崇祯年间一直都有,后大多数输入太仓库。在目前出土的银锭实物中发现不多,是当时漕粮折收银两时加征赋税的历史见证。

除轻赍银外,还有过湖米和脚米。过湖米,九江府每石征米七升,饶州、广信、建昌、铅山、抚州兑本省粮者,每石亦征四升,折银一分二厘,给军队作为过湖脚耗及日常应用。脚米者,各地每石征脚米六升,或折银或本色给运官、同有司为买办物料修船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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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常州府武进县景泰五年秋粮折银五十两银锭


明代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分工细致明确,大都由匠户承担。《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匠二》曰:“洪武十九年,令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为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轮班匠隶属于工部主管,为工部所属的作坊工场供役。班匠除赴京轮班外,也有因特殊制作的需要而存留于本府,执役于织染局和御器厂等处,称“存留”。轮班、住坐和存留都是一种劳役形式,所提供的劳动都是无偿劳动。住坐的匠户,每月上工服役十天。轮班的匠户不去上工服役的,每月缴纳罚班银,称之为“输班”。工匠每应一班,虽名为三月,实际连同路程往返,往往需六七月,此外还受到官吏的勒索。工匠为服役,常常要借钱物绢帛,甚至典卖田地子女,故消极怠工、粗制滥造或浪费原料,乃至逃亡时有发生,明政府屡禁而不能止。除此之外,又有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等,名目繁多。明代中期,随商品生产的发展,货币经济的上升,政府对轮班匠制度进行了改革。

《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匠二》曰:“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赉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嘉靖四十一年列为定制。

成化二十一年规定轮班匠可以银代役。凡愿出银者,每月每名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不愿者仍旧当班。弘治十八年,规定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嘉靖四年补充规定,工匠无力者,亦只令上班,不许一概追价类解。八年后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各从民便。嘉靖四十一年规定,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行赴部投当。计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征银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此法实行后,官手工业中只剩下存留军民匠一万二千余名,官手工业明显衰落,值班匠只要缴纳匠班税,就可自由经营,不再服役。官府所需产品,越来越依靠市场,从而推动了商品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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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府征收嘉靖四十三年各季椒木银五十两五钱


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匠户逃亡,改征匠班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并不曾真正解除手工工匠所受的封建劳役的束缚,因为匠班银就是基于匠户所具有的封建劳役义务的身份关系交纳的,并且这一劳役剥削方式的改变,也仅限于轮班工匠,住坐工匠每月上工服役十天,仍照旧供役。

弘治五年,户部尚书叶淇上奏曰:“苏州、松江各府,连续几年灾荒欠收,民户购买漕粮,每石米需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等地方一年供给宣府、大同二边镇的军粮和马料,每石也需要银一两。去年,苏州府兑运的漕粮已经折交五十万石,每石折银一两。现在请求在其他的各府推行,而折银数额稍有差别。受灾重的地方,每石折银七钱,受灾轻的地方,每石仍折银一两。所折交的银两全部上解户部转发到各边镇,冲抵北直隶等三地一年供给的总数,而收取三地本色漕粮运充京仓,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费用而事情也容易办成。”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从此以后每遇到灾年,就权且将漕粮折成银两,折价一般以每石折银六七钱为准,没有再达到折银一两的。

正德二年,漕运官请求疏通港口仓储,上书曰:“过去民户运粮至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等待官军接着支运,后来改为民户运送至附近州县的港口交兑,随后将本来官军支运的七十万石粮食也改为兑运,但七十万石之外,仍有兑收不了的,民户仍然运送到四地仓库,仓中粮食长期不支销,以至陈腐。请求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的粮米三十五万石,折成银两解京,而令这三省的官军到临清、德州等仓,支运各所折银粮食的数额,这样就可以使各仓库的储粮不腐坏,三省的漕运官军也便于支运。除去每年漕粮数额之外,还可以得到三十万粮食的折银,一举而数得。”皇帝命令户部大臣商议,同意了漕运官的建议。

在洪武时期时,官员的俸禄全部给米,有时也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明成祖即位后,下令对公、侯、伯的俸禄全部给米。文武百官的俸禄则是米钞兼给,官位高的,俸禄的十分之四、五给米,官位低的,十分之六、八给米。只有九品官、杂职、吏、典、知印、总旗、小旗、军,其俸禄全部给米。折为钱钞支付的,按照一石米给钞十贯计算。

永乐二年,规定公、侯、伯的俸禄也按照文武百官的办法,米钞兼支。

仁宗即位后,官俸折钞时,按照每石米折钞二十五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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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府征正德八年义河仓皂价银五十两


宣德八年,每石米折钞数额减少十贯,以十分为标准,七分折成绢,绢一匹抵钞二百贯。

成化二年,每石米又减少了五贯。成化七年,采纳户部尚书杨鼎奏请,用甲字库中积存的布匹支付官员的俸禄,一匹布相当于二百贯宝钞。当时钞法停滞,一贯宝钞仅值二三文钱,一石米折钞十贯,仅值二三十文钱,而一匹布仅值二三百文钱,一匹布折米二十石,而一石米仅值十四五文钱,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也。成化十六年,又规定以三梭布折米,每匹抵米三十石。其后粗阔棉布亦抵米三十石,三梭布织的极细的可以值银二两,粗布仅值三四钱而已。

于是官员俸禄支付分为两种:曰本色,曰折色。其中本色又分为三种:曰月米,曰折绢米,曰折银米。月米,无论官员职位大小,皆一石。折绢,一匹绢当银六钱。折银,六钱五分当米一石。折色分为两种: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本色钞十贯折米一石,后增加至二十贯折米一石。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公、侯的俸禄,有的本色、折色各占一半,有的折色多于本色。文武官员的俸禄,正一品官,本色只占十分之三,递增至从九品官时,本色占十分之七。武职的府卫官员,只有本色米折银的标准,每石米折银二钱五分与文臣不同,其余的都一样。三大营的副将、参将、游击、佐员等,每月俸米为五石,巡捕营提督、参将亦如此。巡捕中军、把总官,每月支取口粮九斗,旗牌官按其一半支给。

孝宗以后,在武宗正德年间,朝廷的官员俸禄亦开始银钱并用,而之前洪武、永乐年间官俸专用米或米钞兼用,后经屡次变更,直至正德年间方才实施用银钱支付。

《明史•卷八十一》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

淸孙承泽《天府广记•宝源局》曰:“正德七年,令职官折色俸给,十分为率,一分折钱,九分关银。”

正德十六年,明武宗驾崩,因无子嗣,明孝宗之侄、兴献王之子朱厚熜入嗣大统,是为明世宗,年号“嘉靖”。

《明史•卷八十一》曰:“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嘉靖四年,下令宣课分司收税,宝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这时宝钞长时间不流通,铜钱流通也受阻,故更加专一使用白银。明太祖洪武八年开始发行宝钞,当时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至嘉靖四年,宝钞一贯只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由此可见,宝钞严重贬值,而白银却价值高昂,而后导致民间私铸嘉靖通宝铜钱。户部议论曰:“钱法受阻不通,是因为宣课司收税时以七文钱当银一分。奸民趁机阻挠,铜钱多了则将恶钱、滥钱夹杂其中欺骗,铜钱少了则价值谋利,所以禁令越多而铜钱越滞留不通。从现在起铜钱与白银的折算比例听民自便,不必规定兑换数字,而征收课税及发放官俸都使用白银。”同卷原文曰:“自今准折听民便,不必定文数,而课税及官俸且俱用银。”于是朝廷停止了云南铸钱,同意了户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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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嘉靖甲辰银锭


嘉靖十八年,顾鼎臣为大学士,又上奏曰:“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嘉兴、湖州、杭州等七府,纳税粮全国最多,而里甲长、小吏、豪强的侵害弊端特别严重,应将欺诈隐瞒及荒废的田地进行核查并改正原有记录。”应天巡抚欧阳铎与苏州知府王仪全面清查官田民田经行调剂,实地核实丈量土地,确定等级,并制定赋税册,从八个方面规定了税粮的征收。另外同时还有纲银、一串铃等法。《明史•卷七十八》曰:“时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一串铃,则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间输纳,止收本色及折色银矣。”所谓纲银法,是将里甲所负担的每年全县的民役费用,按照丁口数占四成,粮税数占六成的比例一起征收,这种方法使人容易理解而不繁琐。所谓一串铃法,是统一征收赋税,分项上缴。从这个时候开始民间缴税,就只收本色银和折色银了。

至明穆宗隆庆初年,钱法不行,兵部侍郎谭纶上奏曰:“欲使民富,必须要重视布帛粮食而轻视白银,欲使银贱,必须制定钱法以弥补银的不足。如今钱只在民间流通,却不能代替税课或其他输入官府,所以操纵钱的权利在民间。请求命令百姓得以将钱代税输送官府,则钱法自通。”《明史•卷八十一》曰:“于是课税银三两以下复收钱,民间交易一钱以下止许用钱。时钱八文折银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于是下令规定征收的课税银在三两以下的仍收铜钱,民间交易一钱银以下的只许用铜钱支付。当时八文钱相当于银一分,民间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比值,钱法自此又稍微畅通了。

继世宗、穆宗后,隆庆六年,年仅九岁的皇太子朱翊钧继位,即宋神宗,改元“万历”。神宗年幼,由太后摄政,前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得到重用,辅政十年,推行改革,在内政上,推行考成法,裁撤政府机构中的冗官,整顿吏治。在军事上,加强军备整顿,平定西南骚乱。在经济上,清丈全国土地,改革赋税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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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府征收嘉靖三十一年各商军饷银五十两


《明史•卷七十八》曰:“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一条鞭法主要是总括各州县之田赋、徭役的总数,丈量土地统计成年丁数,成年丁口向朝廷一次性缴纳全部的税粮,一年的劳役,由官府招募人员充任。力役,按照劳动时间和口粮数计费,适当增减;银差,则计算其交纳的费用基础上,增加耗银。对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州县存留数额、州县所需办公开支等各种费用以及其他杂征、土贡方物悉数并为一条,都按亩征银,折成银两上缴到官府,所以称为“一条鞭”,立法简单方便。嘉靖年间,多次推行又多次停止,直到万历九年才全面实行。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简化了征收手续,由于全国各省的田赋、徭役合二为一,各级官吏难以巧立名目增收杂税,另外赋役征课改为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免除了中间环节,税收得以完整保留,增加了朝廷收入。

 万历四十八年七月,明神宗朱翊钧崩,葬于十三陵之定陵。定陵出土的金、银锭都是上交国库的库银,以备文武官员薪俸等项支用。其中金锭共出土103枚,有十两、三两、二两之分。金锭底部錾刻铭文内容丰富,详细记载金锭的省份、年代、成色、重量以及委官、金户和金匠姓名等,如“万历四十六年户部进到大兴县铺户严洪等买完”、“万历四十六年户部进到宛平县铺户徐光禄等买完”、“云南布政司计解万历三十七年分足色金壹锭重拾两委官经历沈应本金户陈高金匠沈教”、“云南布政司计解万历叁拾肆年分足色金壹锭重拾两委官都事吴绶金匠沈教金户周尚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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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四十六年户部进到宛平县铺户徐光禄等买完


定陵银锭共出土65枚,分别出自万历皇帝和孝端、孝靖两位皇后棺椁内,其中万历皇帝30枚,孝端皇后30枚,孝靖皇后5枚,有五十两、三十两、二十两、十两之分。五十两正面錾刻有府州县名以及年代和重量的铭文,如“安仁县京库伍拾两”、“都昌县京库伍拾两”、“高安县四十六年京库银五十两五钱银匠常什”、“宁州解四十七年分京库银伍拾两知州陆即登吏余天农匠邓斗”、“金华府浦江县肆拾柒年分京库米银伍拾两”、“宜黄县四十六年北折五十两五钱”、“万历三十五年常熟县金花银五十两匠张泉”等。

而三十两、二十两、十两银锭上面全部錾刻铭文为“银作局花银叁拾两”、“银作局花银贰拾两”、“银作局花银拾两”。明朝宦官掌管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银作局正是宦官官署八局之一,《明史•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职官三》曰:“银作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打造金银器饰。”银作局是专为朝廷铸造金银器饰的工坊,并由专人管理。

由此可知,上缴国库的赋税包括有库米银、金花银、折银等,都是按照张居正实施的一条鞭法“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征收的。各地方征解的税银范围比较广泛,由此说明在明英宗正统元年后白银的使用非常普遍,进一步证明了白银的法定货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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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银


崇祯二年,皇太极入侵北京,战事不断,局势日益恶化,另外连年灾荒,疾病流行,再加上朝政本身混乱不堪,拉开了明末农民暴动的序幕,其中以闯王李自成、张献忠为最甚,以“均田免赋”为口号,深受百姓拥戴,队伍迅速扩大。崇祯五年,总督卢象升奏请对士大夫家庭增加十分之一的田赋,税粮在十两以上的农户也按此办理,不久统一按照税银每两加征一钱,名曰“助饷”。两年后,又推行均输法,按照税粮的多少交纳饷银,每亩交粮六合,一石粮折银八钱,又每亩加征一分四厘九丝的饷银。又过两年,杨嗣昌任督师,每亩加征练饷银一分。御史卫周胤、郝晋上奏因各种饷银过重,民怨极大,奏言虽然正确恳切,但是由于时局危急,所以没有采纳。

崇祯十七年,李自成在西安称帝,国号“大顺”。同年三月攻破北京城,崇祯帝被逼往煤山自缢,至此,大明王朝灭亡。

统观明朝政府对白银的使用,是先抑后扬的一个过程。明太祖开国,以大明宝钞为法定流通货币,明令禁止使用白银,违者罪之。洪武三十年,又重申交易用金银之禁。至明成祖永乐年间,私自用银者,当全家戍边,即使每年贡银超过三十万两,仍然严厉禁止民间交易使用白银。明宣宗宣德年间,乃益严其禁,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追钞万贯,更追免罪钞如之。可见明朝从明太祖开国以后直至明宣宗宣德年间,国家一直以大明宝钞为主要流通货币,后于历代铜钱兼行,禁止民间使用白银交易。从明太祖公元1368年开国,至明英宗公元1435年即位,经历了约67年,在占据明朝约四分之一的时间里,一直严令禁银,后宝钞贬值名存实亡后,白银才得以再次登上历史舞台,且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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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五十两


明英宗继位后,驰用银之禁,银钞并行,朝廷、民间都使用白银,交易小者可以使用铜钱代替,只有官俸折发宝钞,大大退化了宝钞的支付作用,致使宝钞积压不能流通,才使得白银逐渐走向前台。到明朝中后期,白银使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不仅在田赋上佂银,在其他如食盐、专卖、茶叶、矿产、漕运、安抚、马市、关税、坑冶、商税、服役、奉饷等各方面皆以白银折变后上缴,至嘉靖年后,益专用银矣。在各地出土的实物中,有金花银、轻赍银、禄米银、盐课银、岁贡银等等,各有体现。在政府及民间交易中,白银使用的比重也逐渐增大,摆脱了自战汉到唐宋时期的赏赐、进贡、折变等功能,而正式作为法定货币通行天下。

明朝,白银虽在中期以后才得到发展,但是白银作为特殊物品却比宋元时期发展更快,到后期白银使用已经成为社会的主体货币,实现了白银作为货币的基本职能,为大清时代白银使用的爆发提供了物质基础和能量。

明万历四十四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称汗,国号“大金”,建元“天命”,同年展开对明朝的战争,后死于对明战役。崇德元年,清太宗皇太极称帝,改国号为“大清”,年号“崇德”,史称清朝,因统治者是满族,故又称“满清”。

崇德八年,皇太极病死,第九子福临继位,年号“顺治”,其叔多尔衮摄政。崇祯十七年,李自成率领的农民起义军攻陷北京,崇祯皇帝被逼往煤山自缢,明朝灭亡。此时驻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降清,摄政王多尔衮乘机入关,击败李自成,攻占北京。同年,顺治帝迁入北京,自此布告天下,大清王朝正式开始。其后,剿灭大顺残余势力、大西政权、南明永历,历经二十多年的战争,基本统一中国。

明朝末期,苛政纷起,各种明目的赋税繁多,自世祖入关后,实行了一系列有利民生的措施和政策,包括废除了明朝末年的加派三饷等项,大军经过地方,仍免正粮一半,归顺州县非经过者,免本年三分之一。各直省起存拖欠本折钱粮,如金花、夏税、秋粮、马草、人丁、盐钞、民屯、牧地、灶课、富户、门摊、商税、鱼课、马价、柴直、枣株、钞贯、果品及内供颜料、蜡、茶、芝麻、棉花等项,自顺治元年五月朔以前,凡属逋征,概予豁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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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二年,免除各直省京城匠户的匠班银,并除去他们的匠籍。轮班匠从明朝成化二十一年开始缴银代役,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匠班银的称谓直至清朝才有,《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为按户征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征收。”

顺治三年,告谕户部稽查核实原来缴纳的钱粮原额,汇成《赋役全书》 ,将全部赋额恢复到明朝万历年间的数目。

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沿用明朝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方式,田赋即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而丁役又有三等九则之法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随后大部分改为地派。徭役条款中,最轻的每丁征收一分五厘,最重的每丁征收一两有余。山西省有征收高达四两有余,甘肃巩昌更有高达八九两有余。三等九则之法与一条鞭法相同,沿袭自明朝,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差和力差,全部按照一条鞭法处理。银差,指服役者向官府缴纳银两,由官府雇役代替。力差,指服役者亲身服役或雇人服役。十甲所纳丁粮,汇总到里,各里所纳丁粮,汇总到州县,州县汇总到府,各府汇总到布政司。凡是一州县的丁银全部上交于各官府,官府为州县募丁,以充一年之役。这种制度实施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赋税的上缴和收纳。

清代的漕运制度最初全部全部沿袭明朝旧制,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等许多种类,这四种是漕运的主要部分。其中运往京师各仓的,称为正兑米,定额三百三十万石。运往通州粮仓的,称为改兑米,定额七十万石。将漕粮粟米改为黑豆、小麦等其他品种征收,称为改征。凡是改征都出于皇帝特旨,没有固定的规定。折征分为四种:一为永折米,二为灰石米折,三为减征,四为民折官办。永折漕粮,将漕粮折算成银,山东、河南的数额分别为七万石,每石米折银六钱至八钱不等;江苏十万六千四百九十二多石,每石米折银六钱;安徽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一多石,每石米折银五钱至七钱不等;湖南五千二百一十二多石,湖北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多石,每石米都折银七钱。这些折纳的银两一律归入地丁银项内,上报户部。灰石改折,江苏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遇到闰年增加四千零十五石,每石折银一两六钱,以作为工部购买灰石的费用,灰石改折始于顺治十七年。

顺治十八年,饬令江南、浙江、江西三省封疆大吏,凡是改折只准许按照政府所定价格征收,如果借兑漕为名,私下勒索百姓,就立即弹劾。又因为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赋役繁重,漕米每石折银一两,其中漕运时征收的席木赠截等轻赍银(明清时期的漕米兑运法,百姓将米运到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粮仓,兑与军运入京,需付路费耗米。每石随船给运四斗,其余折银,称为轻赍银。清朝规定,每纳入京仓漕米一石,所附加耗米视远近而定。而且运送到京仓、通州仓的漕米,每石附纳木板、大竹、席片等物,如折银征收,也称轻赍银),仍然从耗米中征收,以及给军行月赠耗等米,也按照市场价钱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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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八年,规定河南漕粮每石折银八钱。康熙九年,浙江嘉定、湖州二府遭受自然灾害,每石按折银一两征收。

康熙年间各省的漕运,每年都有一定的数额,凡荒地无征者,督抚勘实报免,随漕银米,一例蠲免。水旱灾年,根据灾情轻重减征或免征。漕粮之外,江苏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太仓一州,浙江嘉兴、湖州两府,每年上缴糯米于内务府,以供宫廷享用及作为百官的俸禄之用,称为“白粮”。康熙初年,规定白粮一概征收本色,只有光禄寺改征折色三万石,每石征收白银一两五钱。

运军来往于淮安、通州之间,终年勤劳新库,屯田的收入有限,于是政府另外发给行月钱粮以助生计,各省数额不等。江南运军每名领取行粮二石四斗到二石八斗,月粮八石到十二石。浙江、江西、湖广行粮三石,月粮九石六斗。山东行粮二石四斗,月粮九石六斗。通州、天津等卫协同运输河南漕船的运丁行月粮的数额,与山东相同。各省领运千总等官员,除去俸禄外,大多数兼领行粮。过去行月粮本色少折色多,而且折价每石不过三四五钱,各处漕运官员和运丁经常对调配不均进行控告。皇帝下诏令漕运总督检查每年支出的行月粮旧额,分给运丁时本色和折色各占一半,折色按照漕粮折色,每石折银一两四钱,永远作为法令。

轻赍银,开始于明代中叶。因为各个粮仓兑运,需要发给运兵路费,征收耗米时,兑运米或用板刮平斛面称“平米”,或高出斛面成尖堆状称“锐米”,这样一平一锐,其锐米酌量取一部分随船作耗(即作为漕运中备沿途盘剥之路费),其余的都要折成银两,名为“轻赍”。清代沿袭了这一制度,每年正兑米一石,江西、两湖各省加征耗米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锐米都为一斗。加耗米四斗六升者,将三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米二斗六升折成白银一钱三分;加耗六斗六升者,将四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米三斗六升折成白银一钱八分,称为“三六轻赍”。

江苏、安徽每石加征耗米五斗六升,锐米一斗,除四斗随船作耗,剩余的二斗六升米折成白银一钱三分,称为“二六轻赍”。

山东、河南每石加征耗米三升,锐米一斗,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外,剩余的一斗六升米折成白银八分,称为“一六轻赍”。

改兑只有耗米,从三斗二升到一斗七升不等,只给本色随船作耗,而将存贮的二升米换成一分白银,称为“折易轻赍”。都是每升折为五厘白银,送交仓场通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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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七年,命令每年江南等省上交的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除去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上交的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多两后,剩余的仍然留在通济库使用,江苏、松江粮道所管辖地区上交的十三万七千余两白银,直接上交户部。如果仓场所存银两不足,可以请求户部调拨。不久分拨苏州、松江粮道上交的轻赍银五万两,交通济库备用。用此项轻赍银,按规定可以兑漕运、通济仓粮以辅佐运务,此外有席、木、竹、板等物随船运输,都要随漕粮一起交纳,其尺寸长短广狭,都有规定。

康熙五十八年,批准河南漕船沿河停留的附近州县,额定征收的漕粮每石每石八钱之内,其中节省银一钱五分,仍令百姓交纳白银,剩余的六钱五分,令征本色运往京师。至于距离河流较远和不靠近河流的州县,额定征收的谷米数量,仍然按照旧例每石八钱征收白银,将其中的一钱五分上交户部,其余的交给粮道采购谷米。

雍正元年,因为嘉兴、湖州二府所辖的州县遭受旱灾,命令征收漕米时本色和折色各收一半,折价按照康熙九年的规定。批准漕船到岸后,先将折色行月粮在三日内发给折色银,由卫守备出具印信领取,领运千总盖章,然后上交粮道验明,将其中一半分发给运军,另一半封固,粮道将其输往淮安,由总漕监督发给运丁,发放超期延迟的,加以治罪。

雍正二年,由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上奏,正式施行火耗归公,推行全国,分给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所谓“火耗银”,为正额钱粮外另加收的项目。因为将散碎银两镕销改铸为大锭银两时有损耗,而且上缴往返需要路费,所以州县征收正额赋税时,不得不稍微多征一点以弥补损耗的费用,重者数钱,轻者钱余。长久实行后,上级官员苛索州县,州县重敛于民,加派私征,名目繁多,就不仅仅是加征的火耗银了。康熙末年,陕甘总督年羹尧奏请将火耗银酌情充作官用,剩余的捐出作为弥补钱粮亏空,圣祖没有允许。现在诺敏等又提出此事,雍正下诏采纳了他们的建议,诺敏又请求规定数目,皇帝认为:“酌情规定火耗银数目后,将来成为固定的制度,导致归公的火耗银有增无减。现在耗羡与正税一起送交国家,各州县官员都知道加重火耗银对自己没有利处,谁还会加重征收?若将应得的数目扣存,他们势必会额外收取多余的部分,超过应得的数目。”于是制定官吏养廉银的制度,以杜绝私征苛取。自从山西将火耗银归公后,各省逐渐实行。其后又酌情规定了留给当地政府的火耗银数目,各省文职官员的养廉银二百八十余万两以及各项公费,都出自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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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为中国清朝特有的官员俸禄制度,本意是想借由高薪,培养官员廉洁奉公的习惯,并避免贪污受贿的事情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薪的十倍甚至百倍,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摊丁入亩、火耗归公后,清政府将所有税收改归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财政困难,看似高薪养廉,实际上将地方行政费用归于地方所有,导致清朝地方贪腐情况更甚,为史上之最。《清朝文献通考》曰:“入愈丰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这是因为“廪入既厚,纵侈随之,酬应则踵事增华,服用则豪奢逾度。”至晚清后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在原征基础上另外多征钱银,更称为火耗或耗羡,其中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包含雀、鼠耗等。为防止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并同时实行“养廉银”制度,用火耗归公的钱银增加官员的俸禄,减少贪污腐败。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轻国库负担有积极作用。但是各州县以此为名,重敛于民,加派私征,为中饱私囊,谎报地方灾情,使得州县亏空,多征于民而少缴于库。鉴于此,又谕户部曰:“州县亏空钱粮,有阖属百姓代偿者,名曰‘乐捐’,实无异强派,应饬禁止。”

“乐捐”是雍正初期的赋税收入,于康熙时期的捐输不同,后因实施不利于民,故下令禁止收取。

除去“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外,雍正还实行了“官绅纳粮,一体当差”的制度,令官绅也要和百姓一样缴纳粮食赋税,并服兵役和徭役,但是可以用白银兑买,这一政策的实行,巩固了政权的统治,整顿了贪污腐败,并且收买了百姓的民心。但是由于触及到了官绅的切身利益,所以实行较慢,难度很大。

雍正帝勤于政事,改革赋税,整顿吏治,岁征银二千六百三十余万两,奠定了国家富强兴盛的基础。十三年,雍正帝去世,四皇子弘历继位,年号“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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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令甘肃官茶改征折色,每篦输银五钱。

乾隆二年,因为大规模疏浚运河,江苏淮安的山阳、盐城、阜宁,扬州的江都、甘泉、高邮、宝应各县的漕粮,每石按照折银一两征收。以后海州、赣榆两县也是这样。

乾隆三年,湖广总督奏称,湖南平江距离河流达五百余里,请改征折色,将平江应纳粮米交由衡阳、湘潭代为购买兑运,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乾隆七年,江西泸溪因为每石米折价八钱不够采购粮米,规定以后每年八月借司库白银拨给各县采购粮米,按照买价征收白银归还。以后江苏的嘉定、宝山、海州、赣榆,安徽的宁国、旌德、太平、英山,湖北的通山、当阳各州县,全都遵照这个规定。

各省漕粮,每年有固定的数额,凡是不征收租税的荒地,总督巡抚勘察确实后上报蠲免,随漕征收的银米,一律蠲免。遭受灾害的地区,应该征收的漕粮,以及折变征收的银两,根据各地受灾的轻重情况,分别缓征、带征。

乾隆二十一年,皇帝下谕:“每年输送到京师粮仓的漕粮,照例征收本色。勒索征收折色,向来是触犯禁令的。现在正赶上丰收年成,谷价较贱,如果令百姓以贱价卖掉谷米,向政府交纳折色,这等于让百姓把终年劳作所得的微薄收获大半卖掉,折成银两输纳给官府,这是以有限的储藏,供官员无穷的盘剥,对百姓危害实在太大。通告交纳钱粮省份的高级官吏,饬令所管辖地区征收的粮米,一律以本色交纳,不许勒索征收折色以滋生弊端。如果有为了谋取私利虐待百姓的,根据实际情况严加参劾。”然而州县往往仍借改收本色之名义多加征收,虽然朝廷有明确规定,却不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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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年,户部讨论议定各省征收钱粮及一切奏销开支等事,凡是征收白银都以厘为最小,不及厘者,折衷归减。征收米粮以勺为最小,零头在五秒以上的作为一勺,不及五秒者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一文为最小,册内有丝、毫、忽、微的虚数,一并删除。

《清史稿》曰:“至乾隆三十一年,岁入地丁为二千九百九十一万两有奇,耗羡为三百万两有奇,盐课为五百七十四万两有奇,关税为五百四十馀万两有奇,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常例捐输三百馀万,是为岁入四千数百馀万之大数,而外销之生息、摊捐诸款不与焉。”

至乾隆三十一年,岁征白银四千多万两,是雍正朝的两倍。自清朝顺治开始至乾隆中期,国家兴旺强盛,百姓富足乐业,史称“康乾盛世”。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曰:“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奏准各直省解京银两,无论元宝、小锭,必錾凿州县年月及银匠姓名。”以此保证上缴国库的白银成色质量。乾隆年间的银锭发现较少,多为五十两,都是进解朝廷的官锭。

经过清朝几代皇帝的治理,让清王朝进入盛世时期,但同时,也是清王朝酝酿衰退的开始。乾隆后期好大喜功,生活奢侈,六下江南,大修宫殿、园林,大兴文字狱加强对汉人的思想统治。吏治逐渐腐败,闭关自守,任用佞臣和珅,贪污成风,人口暴增与乡村土地兼并严重,致使发生白莲教、天地会等反清组织暴动,社会矛盾急剧变化,大清帝国逐渐走向衰败。

至乾隆末年,岁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余万两,粮八百三十余万石,与中期相比,减少了岁征三分之一,可见国力下降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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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九年,两江总督李星沅奏请南漕改征折色,但由于户部定价太低,开了州县不肖官员勒索百姓的弊端。江苏巡抚陆建瀛也上书称说这样做的不利之处。于是废除改征折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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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元年,爆发了以洪秀全为首的“天平天国”起义,短短几年的时间内便攻占汉阳、南京等南方重镇。起义爆发后,赋税征调不及时,不得不借助民力。征收税粮一两,加派差银数倍不等,事变平定以后,差徭繁重如故,钱粮或有减免缓征,而差银则在歉收年份照常征收。

咸丰十一年,李鸿章奏请仍然由海运转运漕粮,令各省酌情提取若干本色粮米运到上海,由海运解运到天津,其余漕粮按照规章折变成银两,以节省运费。并随时下指令调拨漕折银两采买粮米接济,并请求停止河运采买粮米的做法,推广海运。

鉴于两次鸦片战争的失利,使清朝政府认识到西洋科技的先进,奕与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汉臣开始学习西方技术,以“师夷长技以制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方针展开自强救国策略,又称“洋务运动”。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掌管清朝与各国之间的外交事务,包括对外贸易、边疆防务、海军建设、矿产开采等,另外在上海、南京等地兴建军工厂,制造轮船、洋枪、洋炮、火药等军用器械,开办外国语学院,军事学校,派遣留学生出美国留学,洋务运动使清朝国力暂时得到恢复和增强,文武齐心合力,国家出现了较为安定的局面,史称“同治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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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曰:“同治三年,户部奏准凡由银号交库者,均收足色银两,锭面錾明某号字样,倘有弊端,即照原数加十倍罚赔。”这是朝廷为了避免白银以次充好,“即照原数加十倍罚赔”以保证成色,在清朝这样的白银帝国里,一直以来对白银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

同治四年,曾国藩、李鸿章请求将江苏镇洋、太仓二州县的漕粮改征折色,朝廷没有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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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三年,亲政仅两年的同治皇帝死于恶疾,同年,慈禧太后扶持其胞妹之子年仅四岁的爱新觉罗•载湉登基,第二年改年号为“光绪”。

光绪二十三年,侍读学士瑞洵上奏说,南漕改征折色只有好处没有损失。最初江苏、浙江的漕米,除去运河十二三万石外,每年海运大约有一百二十多万石。光绪二十年,因为办理海防军务,江苏、浙江各省分别征收十分之五六的折色。第二年,两江总督张之洞打算让江苏省各州县按照旧例征收折色和本色,而由政府全部按照折色上解。户部命令仍然征收本色。张之洞又奏请,江苏漕粮如果全部征收折色,一年可以节省运费八十万两白银,浙江如果全部征收折色,两湖地区采买活动全部停止,这样,剥船挑河的各项费用及管理漕运相关官员的开支,都可以酌情减少,每年可以节省白银一百五十万两。以后户部因为库储白银紧张,请求将江苏海运漕粮暂时减少三十万石,得到白银九十八万多两。奕劻等人上奏说:“南漕每年都有定额,士兵百姓生计攸关,京师作为根本重地,尤其需要广为储备。上言者动辄称征收折色每年可得五六百万两白银,实际上不过一百多万两,似乎不应该轻易讨论改变旧章。”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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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六年,因八国联军挑起战争,采纳陈璧的奏请,在清江浦设立漕运总局。慈禧太后与皇帝出逃西行,将漕运局转移到汉口,请讲改设分局,这一年南方漕粮改用火车由天津运送到京师。

光绪二十七年,因财政匮乏,皇帝下谕:“自本年开始,各直省无论是河运还是海运全部改征折色,各省封疆大吏清理整顿,节约局费运费,并查明各州县所征收浮费,全部上交归公,以期汇成巨款。”

光绪三十四年,光绪帝和慈禧太后先后身故。爱新觉罗•溥仪继位,年号“宣统”,是清朝最后一位末代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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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可见,至清代,由于清王朝以白银为本位货币,所以折色专指银两。

清朝是中国银锭使用发展的极盛时期,可谓是百花齐放,争奇斗艳,清朝政府无论赋税收缴或者公私支度皆使用白银,在民间使用更是流通广泛,以悠久的历史传统和贵重的金属特性,使得白银的货币价值在人们的思想上根深蒂固,黄金、白银自古作为财富的象征而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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