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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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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公元420—58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自东晋南迁后,南方和北方各有朝代更替,但是长期维持对峙,所以称之为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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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公元420—589年)包括宋(公元420—479年)、齐(公元479—502年)、梁(公元502—557年)、陈(公元557—589年)四个朝代。

北朝(公元439—589年)包括北魏(公元438—534年)、东魏(公元534—550年)、西魏(公元535—557年)、北齐(公元550—577年)和北周(公元557—581年)五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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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寇将军章”银印


南朝时期,皇朝各族主要是世族,经过努力,使国力逐渐强盛,但是各世族只想保有本身的政治地位,时常发生争斗局面,由于战事不强和北朝的兴起,使得南朝逐渐衰落。

北朝继承十六国之后,北魏皇室多为鲜卑族,北魏后期分为东魏和西魏,并分别又被北齐和北周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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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马武士陶俑


南北朝时期,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军事等快速发展的需要,用银的记载比较以前有增无减,如:

《宋书•卷五•本纪第五》曰:“宋太祖刘义隆元嘉二十四年春正月甲戌秋七月乙卯,以林邑所获金银宝物,班赉各有差。”

《南齐书•卷十七•志第九》曰:“建武中,明帝以织成重,乃采画为之,加饰金银薄,世亦谓为天衣。”

《梁书•卷三十九》曰:“有诏送金五千两,银万两,绢万匹,以赐战士,侃辞不受。部曲千余人,并私家赏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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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头鹿角形金步摇


《梁书•卷五十二•列传第四十六》曰:“陶季直,丹阳秣陵人也。祖愍祖,宋广州刺史。父景仁,中散大夫。季直早慧,愍祖甚爱异之。愍祖尝以四函银列置于前,令诸孙各取,季直时甫四岁,独不取。人问其故,季直曰:‘若有赐,当先父伯,不应度及诸孙,是故不取。’愍祖益奇之。”

《陈书•卷八》曰:“文育欲与劢俱下,至大庾岭,诣卜者,卜者曰:‘君北下不过作令长,南入则为公侯。’文育曰:‘足钱便可,谁望公侯。’卜人又曰:‘君须臾当暴的银至二千两,若不见信,以此为验。’其夕,宿逆旅,有贾人求与文育博,文育胜之,得银二千两。”

《陈书•卷二十》曰:“淳于量、吴明彻等募军中小舰,多赏金银,令先出当贼大舰,受其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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鎏金鞍桥和鎏金马蹬


《陈书•卷三十六•列传第三十》曰:“叔陵因奋袖得脱,突走出云龙门,驰车还东府,呼其甲士,散金银以赏赐,外召诸王将帅,莫有应者,唯新安王伯固闻而赴之。”

《魏书•卷三十》曰:“豆代田,后从驾平昌,以战功赐奴婢十五口,黄金百斤,银百斤。”

《魏书•卷一百一十•志第十五》曰:“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年秋,恒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余斤,其色洁白,有逾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又汉中旧有金户千余家,常于汉水沙淘金,年终总输。”

《北齐书•卷十八•列传第十》曰:“生官死赠,非货不行,餚藏银器,盗为家物,亲狎小人,专为聚敛。”

《周书•卷一•帝纪第一》曰:“太祖入上邽,收悦府库,财物山积,皆以赏士卒,毫厘无所取。左右窃一银镂瓮以归,太祖知而罪之,即割赐将士,众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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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泉钱、五行大布钱、永通万国钱


从以上南北朝各国记载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由于政局不稳,白银作为贵金属流通广泛,不仅用于朝廷赏赐,在民间赌局、博弈中也被使用,由此可见,白银在南北朝时期已经不仅仅作为宝藏,而是成为有价值尺度的流通物品。白银的计量单位延续了两晋时期的“斤”“两”并用,计量单位的缩小,更易于市场流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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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铢钱、太货六铢钱


《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九》食货中曰:“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这里明确记载了南朝梁初南方的交趾、广州地区贸易交易全部是用金银作为支付手段,也例证了白银从南北朝开始作为货币职能正式运行,但仅限于交、广地区的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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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兴七年”金币


另外在《周书•卷五十•列传第四十二》异域志中,高昌国,赋税则计田输银钱,无者输麻布;龟兹国,赋税,准地征租,无田者则税银钱;波斯国,赋税则准地输银钱。书中提到的这几个邻国的赋税已经开始用银钱支付,那么,南北朝时期的赋税有没有关于用银的记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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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铢泥范


《宋书•卷九十二•列传第五十二•良吏》曰:“徐豁,字万同,东莞姑幕人也。元嘉初,为始兴太守。三年,遣大使巡行四方,并使郡县各言损益。豁因此表陈三事,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无相兼通,年及应输,便自逃逸,既遏接蛮、俚,去就益易。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户口岁减,实此之由。谓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其二曰:‘郡领银民三百余户,凿坑采砂,皆二三丈。功役既苦,不顾崩压,一岁之中,每有死者。官司检切,犹致逋违,老少相随,永绝农业;千有余口,皆资他食,岂唯一夫不耕,或受其饥而已。所以岁有不稔,便致甚困。寻台邸用米,不异于银,谓宜准银课米,即事为便。’其三曰:中宿县俚民课银,一子丁输南称半两。寻此县自不出银,又俚民皆巢居鸟语,不闲货易之宜,每至买银,为损已甚。又称两受入,易生奸巧,山俚愚怯,不辨自申,官所课甚轻,民以所输为剧。今若听计丁课米,公私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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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五行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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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陈“太货六铢”


由上可知,徐豁在南朝宋文帝元嘉初年为始兴太守时,朝廷派大使巡查四方,并让各个郡县官员陈述自己的政绩或建议,徐豁因此上表陈述三条建议如下:

第一:“我郡内的田地,武吏年满十六岁的,便要每年向国家上缴口赋米六十斛,十五岁以下十三岁以上的,要上缴三十斛米。一个户口内随着男丁的多少缴纳米税。然而十三岁的小孩子,还不能像大人一样在田里劳作。或者可以说,虽然能做一些活,但是不像大人一样什么都可以做。如果刚好这家人在附近没什么亲戚可以帮忙,那么等到要交缴纳赋税时,就会因为交不起赋税而自逃跑了。接近蛮、俚地区的地方,逃跑起来就更加容易了。有的人为了逃避赋税,甚至自己伤残自己的肢体,生下儿子甚至不养活他,户口每年都在减少,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实在是赋税过重的缘由啊!所以我建议朝廷重新量定所要缴纳的赋税额,使人民能够得以生存。虽然现在减少赋税,对国家的收入有一些影响。但是对将来来说,则有很长远的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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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永通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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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梁“太清丰乐”


第二:“郡中有采掘银矿的民工三百余户,每天都要去凿坑采砂矿,每个矿坑都有二三丈。这种劳役既辛苦,又经常有崩塌被压的危险,每年都有因此而死的人。然而主管这些工作的官员,还不顾这些人的安危,严厉对待,经常催迫捕捉他们。这些人世代相传,永远没有去做农民的机会,世代只能做矿工。这些人口有一千多人,全部靠农民养活。这种情况难道仅仅是不去劳作就要受饿而已吗?唉,如果遇上荒年,他们便穷困不堪啊!我寻思官府用到米,跟银其实差不多,所以请准许这些人用银来代替米作为赋税,这是大家都方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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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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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大明四铢”


第三:“中宿县俚民的赋税课银,一个男丁要缴纳南称半两。我寻思这个县又不产银,并且俚民都是巢民,说的语言好像鸟语一样,他们又不经常去买卖东西,每年因为要缴纳税银所耗费的精力钱财损耗很大。当地人比喻这种税银为要缴纳两次赋税。这样做很容易使奸商得利,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山里的俚民又很淳朴,不懂得如果买卖不公平可以去官府申辩,明明官府要他们缴纳的赋税很轻,但是农民实际要缴纳的还是很重。现在如果让他们缴纳米而不是缴纳银作为赋税,于公于私都很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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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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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五铢”


根据宋书记载,宋文帝刘义隆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兴郡太守徐豁向朝廷提供的建议,我们知道南朝初期,朝廷对于普通百姓的赋税还是以实物粮食大米缴纳。在第二条建议中,针对于采掘银矿的矿工,徐豁提出用银来代替米作为赋税,这是史书最早的关于用银缴纳赋税提议的记录。由此可知,在西汉末期王莽政权以后,至东汉到南北朝时期,白银的地位逐渐在朝廷乃至平常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其货币流通价值已经超出宝货地位,为以后盛唐王朝白银作为赋税上缴国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历史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史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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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琵琶陶俑


在太守徐豁的建议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中宿县俚民课银,一子丁输南称半两”,俚人,是中国古代生存在粤西、桂东、桂南及越南北部等地的一个少数民族,居俚洞,善歌舞,崇雷神。中宿县有俚民的居住地,此县并不产银,所以建议用米代替白银缴纳赋税。产银地用银缴纳赋税,而不产银地改为米缴纳,太守徐豁的建议合乎情理,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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鎏金镶嵌高足青铜杯


在东汉时期,白银的型制为饼型,在三国志和列异记中均有银饼称谓记载,至南北朝时期白银的造型鲜有提及,《南史•卷四十三•列传第三十三》曰:“于州园地得古冢,无复棺,但有石椁。铜器十余种,并古形;玉璧三枚;珍宝甚多,不可皆识;金银为蚕蛇形者数斗。又以朱砂为阜,水银为池,左右咸劝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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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瓷双柄鸡首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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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纹玻璃杯


这是南史记载齐高帝第十子简王鉴在园内无意间得一古墓,对古墓里面陪葬物品的描述。从陪葬的物品看,有铜器、玉器、金银等各种珍宝,甚至以朱砂为山,水银为池,在两晋之前,皇帝对玉器的使用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玉器也是非常崇拜的,因此从陪葬物品的规格看,起码是王侯一类的墓葬。记载提到又是古冢,所以年代一定是在南朝之前,因为有陪葬玉壁,推测此墓应该在东周至西汉前后。又提到“金银为蚕蛇形者数斗”,也就是说造型为圆条形,如蚕、蛇的形状,且长短不一,这对研究周朝至汉朝白银的造型提供了依据,铸造这种造型的白银,应该是当时铸造器饰用品时作为银原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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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前后约经历360年,在这段时间里,群雄争霸,战乱不断,百姓苦不堪言。《晋书•卷一百四•载记第四》:“襄国大饥,谷两升直银两斤,肉一斤直银一两。”太平御览《广州记》曰:“广州市司用银易米。”《益州记》曰:“陶保至益州,人饥,米二合直银一两。”这些记载充分说明了两晋至南北朝时期当时社会动荡不安,钱币贬值,物价昂贵,百姓用白银作为计价的依据,也反映了当时战乱时期经济萧条,不得已以贵重物品换取基本所需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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