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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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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赋出于地,役出于丁,地与丁分别征收。

顺治二年,淸世祖平定江南,其土地规则多以沿袭明万历时期制度为准。丁税,民十六岁为丁,六十岁而免,丁口五年调查调整一次,按丁抽税,丁增而税加。地税按亩征收,田分三则九等定率。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曰:“康熙五十一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




康熙五十一年,下谕说:“天下太平日久,户口日益增多,田地却没有增多,应以现在丁册上的人数为固定数目,自此以后所出生的人丁,不征收钱粮。统计清查时,只将人口的实际数目查明造册上报。”朝廷议论决定:“五十年以后,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然五年统计一次人口。”户部议论决定:“因人员去世造成的人丁缺额,以本户新增添的人丁补足,不能补足的,以人丁多繁荣亲戚补足,仍然不能补足的,以同甲内缴纳钱粮多的人丁补足。”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得丁银数额稳定下来,相对减轻了百姓负担,减少了因为人头税而产生的贫民逃亡,又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清朝政权建立之初,国家尚未实现统一稳定,战争不断,百姓伤亡甚多。从明末天启年间至顺治时,全国在籍人口及在册耕地大幅减少,国家动荡,经济衰退。清政府为了招抚流亡,恢复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以明晚期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收。




在其征收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丁额缺少,丁银流失。财政徭役以丁,他们便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公元1722年,康熙帝去世,雍正帝继位后,在吏治、朝政、军机、土地、籍贯等方面实行了很多新政,其中“摊丁入亩”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




地,即地赋;丁,为丁税。清制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凡丁皆需服徭役或缴丁税。所谓“摊丁入亩”,即地丁税银,就是废除了以前的人丁税,将田赋和丁银合在一起收缴,丁随地起,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中征收。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曰:“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征,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嗣后直省一体仿行。”




条例规定,每亩地征收银一两,丁银二钱二厘。这是直隶省的征收标准,全国其他的省份根据情况各自摊入征收的标准又不同,于是地赋一两,福建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不等;山东摊入一钱一分五厘;河南摊入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不等;甘肃、河东地区摊入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河西摊入一分六毫;江西摊入一钱五厘六毫;广西摊入一钱三分六厘;湖北摊入一钱二分九厘六毫;江苏、安徽摊入一厘一毫至二分二厘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征一毫至八钱六分一厘不等。自此以后丁徭与地赋合二为一,百姓除了缴纳地丁银以外,没有其他徭役了。只有贵州、奉天户籍未定,仍然按照地赋和丁银分开征收。另外山西阳曲等四十二个州县,也另外编定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解决了贫民地少人多的状况,减轻了农民负担,有助于国家的税收和政局稳定,也标志着从雍正开始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制度被废除,使得赋役平均,《清史稿》言:“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清代民间在交纳地丁税时,折色部分在银一钱以上者,原则上是要用银,而不能用钱,但一钱以下的,允许百姓用钱纳税。乾隆元年上谕中说:"朕思民间完纳钱粮,银数在一钱一向者,向例银钱听其并用,原以便民……"。然而,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采用折钱完纳。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印上纪年、地名、银匠名,有的还有赋税用途等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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