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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丁公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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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件银两,来自地丁钱粮,也是“照粮均派”,是州县以公务经费不足为由,在征收耗羡之外的再度征收。其用途是用于俸禄支出、官吏养廉和地方公务经费等。

康熙五十九年九月,云贵总督蒋陈锡、云南巡抚甘国璧因运送进藏用兵粮草贻误军机之罪遭到草职。上谕由贵州布政使杨名时署理云南巡抚事务,令其即刻赴任。十一月,“升贵州布政使杨名时为云南巡抚咱,杨名时奏报其“于康熙六十年正月十七日到任”。

贵州总督鄂尔泰奏曰:“从前各府、州、县薪水日用以及夫马并一切公事,俱派民间办应,官派一分,街役数倍之,地方乡保又数倍之,群蠢分肥,每年私派不下三四十万,小民困苦异常。此滇省向来之陋规也。造杨名时到任,于康熙六十一年间,将各属公事,核其应需者,每年照粮均派,随正完纳,勒石晓谕,名曰公件银两,此外不许再加派扰,使小民知有定额,不受书役之苛索。”

可见,公件银两是指云南巡抚杨名时对云南各州县以公事名义私征滥派进行整顿后,审核并保留其中因养廉银和地方公务开支的需要而必须继续征收的一部分,并按粮赋的缴纳比例平均分派给农户,与农业税一起征收的银两。

杨名时自康熙六十年创办公件银两后,首先在云南府昆明县推行,以后逐步向周边州县推广,至雍正六年六月鄂尔泰再次酌定后,云南公件银两制度化基本完成。到乾隆十三年正式编订《公件章程》,将公件制度固定下来,一直推行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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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征收光绪七年分纳户條丁银零两二钱四分,公件银零两一钱三分户照


云南省正赋,条丁一项,又称为条编。无论田、地,按照每粮一升,征条编等银一分二厘五毫。现各府及直隶厅、州所属各州县,每年统共额征条丁银十九万二千五百七十五两三钱五分一厘二毫。又溢额条丁银三十两六钱三分,其中包括云南府观场,澄江府渔课,大理府观场、渔课,楚雄府草席、渔课,顺宁府缅宁厅、镇边厅之土司差发,名目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其性质都与条丁没有区别,所以将所征银两并入条丁款内。现在除了荒芜田地奏准蠲免,又每年陆续升科,共应征条丁银十七万七千九十六两一钱六分六厘一毫七丝四微五忽,遇闰加征银二十五两八钱二分三厘一毫,又溢额条丁银二十九两二钱五分五厘。按照定例分上、下两忙征收。上忙九月开征起,至年底征收完半,批解司库。下忙次年正月起,至三月底扫数全完,留供坐支。

云南省的耗羡分为奏平、公耗两部分。

查云南省奏平一项,向来都是按照按条丁征收。每条一两,征银一钱,此是定例。而云南省各属之间有条丁照征,而奏平独缺的州县,相沿成例,司署无案可稽。按册剔除外,通省共计额征奏平银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五两六钱一分七厘二毫,又溢额奏平银一钱六分三厘九毫。除荒芜田地奏准蠲免,又历年陆续升科,统应年征奏平银一万六千四百十八两二钱七分二厘一毫九丝六忽六微,遇闰加征银二两五钱八分二厘三毫,又溢额奏平银一钱六分三厘九毫。

查云南省公耗一项,又有公件、火耗、粮耗之分。公件银按粮摊征,数目多寡不一;火耗银按条征收,每条一两征银七分;粮耗银按粮一石征银八分。通省额征公耗银十万九千三百四十八两八分二丝,又溢额公耗银三钱四分二厘。各属虽然有定额,但终究参差不齐。其中仍除荒芜未复之田地不能照征外,共应征公耗银九万九千七百九十八两一钱三分九厘七毫三忽二微,又溢额公耗银三钱四分二厘。

云南省军务不断兴起后,农民有的应募从征,有的四处逃散,归无定期。查条丁、奏平、公耗三项,共额征银三十一万九千九百二十五两七钱六厘三毫二丝,蠲免银八万九千一百八十两五钱四分五毫一丝二忽七微,升科银六万二千四百一十二两六钱九分五厘一毫六丝七忽,应征及溢额银二十九万三千三百四十二两三钱三分八厘九毫七丝四忽三微,遇闰 加征条、公等银二十八两四钱五厘四毫。云南通省田赋中条丁、奏平、公耗三项历年相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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