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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漕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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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旧时指国家将征自田赋的部分粮食,通过水道运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运输方式,供应京城使用、百官俸禄、或接济军需等。通过这种方式运输的粮食称为漕粮。

漕运起源很早,从秦始皇北征匈奴,至唐、宋、元、明、清历代均重视漕运,并建立了完善的漕运仓储制度。

清代的漕运制度最初全部全部沿袭明朝旧制,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等许多种类,这四种是漕运的主要部分。其中运往京师各仓的,称为正兑米,定额三百三十万石。运往通州粮仓的,称为改兑米,定额七十万石。将漕粮粟米改为黑豆、小麦等其他品种征收,称为改征。凡是改征都出于皇帝特旨,没有固定的规定。折征分为四种:一为永折米,二为灰石米折,三为减征,四为民折官办。永折漕粮,将漕粮折算成银,山东、河南每石米折银六钱至八钱不等;江苏每石米折银六钱;安徽每石米折银五钱至七钱不等;湖南、湖北每石米折银七钱。这些折纳的银两一律归入地丁银项内,上报户部。

正兑、改兑、改折之外,又有所谓截漕和拨运。各省截留的漕船介于起运与停运之间,截留后,行粮(行程中临时增加的补助部分)和月粮(按月发给漕船运军的生活费)是否照旧发给运丁,向来没有定例。所谓拨运,就是截留山东、河南运往蕲州的漕粮,拨充作陵寝宫(山海关内翼东地区的清代陵墓)以及驻防兵的军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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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之征收漕粮,向来都是运军与百姓直接进行交接兑给,运军往往勒索骚扰百姓。顺治九年,改为官府征收官府兑给,酌情确定给予运兵的赠贴银米,随漕粮一起征收,由官府支给运军。

轻赍银,开始于明代中叶。因为各个粮仓兑运,需要发给运兵路费,征收耗米时,兑运米或用盖板刮平斛面称“平米”,或高出斛面成尖堆状称“锐米”,这样一平一锐,其锐米酌量取一部分随船作耗(即作为漕运中备沿途盘剥之路费),其余的都要折成银两,名为“轻赍”。

清代沿袭了这一制度,每年正兑米一石,江西、两湖各省加征耗米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锐米都为一斗。加耗米四斗六升者,将三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米二斗六升折成白银一钱三分;加耗六斗六升者,将四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米三斗六升折成白银一钱八分,称为“三六轻赍”。江苏、安徽每石加征耗米五斗六升,锐米一斗,除四斗随船作耗,剩余的二斗六升米折成白银一钱三分,称为“二六轻赍”。山东、河南每石加征耗米三升,锐米一斗,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外,剩余的一斗六升米折成白银八分,称为“一六轻赍”。改兑只有耗米,从三斗二升到一斗七升不等,只给本色随船作耗,而将存贮的二升米换成一分白银,称为“折易轻赍”。都是每升折为五厘白银,送交仓场通济库。

康熙四十七年,命令每年江南等省上交的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除去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上交的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多两后,剩余的仍然留在通济库使用,江苏、松江粮道所管辖地区上交的十三万七千余两白银,直接上交户部。如果仓场所存银两不足,可以请求户部调拨。不久分拨苏州、松江粮道上交的轻赍银五万两,交通济库备用。用此项轻赍银,按规定可以兑漕运、通济仓粮以辅佐运务,此外有席、木、竹、板等物随船运输,都要随漕粮一起交纳,其尺寸长短广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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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初年,押运漕粮的官吏,斟酌参考明朝制度。总管漕运事务的官员为漕运总督,驻守淮南,下面分别辖有粮储道。监兑押运则有同知、通判等官员率领。粮道,山东、江安、苏松、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有一个,掌管一省的粮食储备,管辖有关部门的军卫,遴选委托运输的各帮官员,责令各府清军官聚集运弁佥选运军。兑运完毕后,粮道官员要亲自督运到淮安,不得委托副职官员代为押运。如有紧急军务等特殊情况,必须向本省督抚和漕运总督提出申请,才准许委派官员代理执行。

天下承平日久,漕运弊端逐渐增多。东南地区输纳漕粮的百姓,受运弁旗丁的盘剥之苦,但却控告无门,而运弁旗丁之所以如此也是出于迫不得已。如漕船到达通州后,向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处投递文书,每艘漕船需要花费十两白银,由保证人负责上递,但保证人却要另外索取三两白银。至于通过河坝,则有委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各种费用,每艘漕船又需要缴纳十两白银。漕粮进入粮仓,则有仓管常例和书吏等以各种名目进行索取,又花费几十两白银。这是到达通州所遭受的盘剥之苦。等到漕船通过淮安时,又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以及投文过堂等种种费用。综合计算,每帮漕需花费五六百两或者一千两不等的白银,这是通过淮安的苦处。

乾隆五十年以后,由于黄河屡经开挖用以灌溉田地,河道日益淤积,河道变浅以后,反而要增加雇佣役夫拖搁浅漕船的费用,每次通过紧要的闸坝,动辄需要数百人牵拉,浅河道既长,运粮期限又紧迫,丁夫役力疲困。虽经总督巡抚这些封疆大吏悉心调理整顿,无奈积弊已深,也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嘉庆十六年,洪泽湖泄水过多,运河变浅甚至干涸,因此命令江苏、浙江两省封疆大吏兼带筹划海运之策。两江总督勒保等人共同上奏海运不可以实行的十二个原因,皇帝也认为没有百利不变法的主张,从此,海运事宜暂停办理。

道光四年,南河总督辖下的黄河水骤然高涨,高堰决口,自高邮、宝应到清江浦,河道变浅,漕运受阻,漕船转运牵引十分困难,于是海运的议论又重新兴起。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上奏建议说:“治理国家的制度实行长久了就会出现缺陷,出现了缺陷则必然要变革。河道既然阻塞不通,重吨位运输中途停止,河漕不能兼顾,只能暂时停止河运来治理河道,雇佣招募海船以利于运输,虽然这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但实在是目前最紧急的事情。被阻滞的漕粮如果全部实行垒造大坝用剥船运转的方法,那么百姓将十分劳苦而费用不能节省,暂且雇佣海船分运部分漕粮,那么百姓将得到休息而生计可以得到缓解,国家承平日久,往来于东吴(泛指苏浙沿海地区)与辽海之间,与内地没有差异。现在以商运来判断海运,则对暴风不必疑惧,対盗贼不必忧虑,漕粮也没有受潮变质以及受人为侵蚀的祸患。以商运代替官运,政府就不必制造舟船,不必招募运丁,不必担心运价。至于屯军的安置,仓胥的稽查,河务的张弛,全部由人来决定。何况借黄河水救助漕运有弊病,垒造大坝也没有比海运更方便的了。”皇帝下诏仍将英和奏章批给有漕运任务的各省封疆大吏讨论。当时琦善为两江总督,陶澍为安徽巡抚,都奏请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的米粟全部改由海运。

道光五年,皇帝命令在上海设海运总局,并在天津设海运局。次年正月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分二批载运北上。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海,行四千余里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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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元年,户部尚书孙瑞珍奏请河运、海运一起实行。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的漕粮和白粮,请求一律改为海运。浙江漕粮改由海运有许多障碍,请求仍按旧章实行漕运,皇帝同意了此项奏请。咸丰五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改由张秋镇进入大清河,挟带汶河水一起东流,运河河道愈发阻塞不行,从此漕运主要改经海路。咸丰九年,浙江巡抚杨昌濬关于浙江省来年新漕粮的运输,斟酌拟定了十四条海运章程,皇帝批交给户部讨论执行。

同治七年,因为天津大沽的河面比较狭隘,经常出现沉船失米的危险,于是在大沽增设海运外局。

至光绪年,恢复河运和依靠海运之间,朝廷为此一直徘徊不定。光绪二十六年,因八国联军挑起战争,慈禧太后与皇帝出逃西行,将漕运局转移到汉口,请讲改设分局,这一年南方漕粮改用火车由天津运送到京师。

庚子赔款后使清政府的财政陷入极度困难,多方开源节流以度危机,于是想废除征漕运漕,光绪二十七年七月,诏曰:“漕政日久弊生,层层剥蚀,上耗国库,下抑民生。当次时势艰难,财用匮乏,亟宜力除靡费,逐加整顿。着自本年为始,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征折色。责成各督抚等认清厘,节省局费运费等项,悉数归公,听候户部拨用。并查明各州县向来征收浮责,责令和盘托出,悉数归公,以期汇成巨款。”

光绪二十八年,户部议定本年江苏、浙江的漕粮,完全由招商局轮船承运,宣布废除各省的漕运屯田,裁撤所领运官及服务于运河的各河道官员。

光绪三十一年,将漕运总督一职撤废。

至此,除少部分漕米仍保持本色折收外,历代相沿的河运漕粮制度彻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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