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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 奸情骗; 第五十八则 奸人婢致益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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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宁城一人,姓李名英,年二十馀岁,聪明脱洒,惟耽酒色。常买夏布,往苏州阊门外,寓牙人陈四店。其店兼卖白酒。邻家林廷节,常遣婢京季来买酒。季年方十八,国色娇媚。李英爱之,因而调戏成奸,买簪圈等送之。同店多有谏其勿惹祸者。英与季两少相爱,情深意美,哪肯割断?后廷节察知季与英有奸,呼季责曰:“你与李客私通,我姑恕汝。可密窥英银藏于何处,偷来置些衣装与你,后得享用。”

一日,英饮酒娼家。季潜开英房,盗去银一百馀两。及英回店,知银有失,向店主逼取。客伙吴伦曰:“你房内有银,不可远饮娼家;即饮亦宜早归。今荡饮致失,何干主人事?今午见京季入你房中,必此女偷去。你可告于官,我与店主为证。”

英待两日,季不来店,乃告于府。廷节诉英欺奸伊婢,情露惧告,先以失银诬抵。本府张爷审问于证,吴伦、陈四证曰:“亲见季入英房,盗去银是实。”张爷诘曰:“客人房、室女床,二者岂容妄入?季入英房,汝等见何不阻?”伦曰:“英与季私通,亦是实,故英未在店,开门而盗。”张爷审出此情,知银系季偷是的;奈廷节乃府庠生,季考取之第二,只依廷节所诉,断曰:“既有奸情,则失银系是抵饰。以英不合欺奸侍婢,虚词抵赖。陈四为牙,知有奸情,何不谏英早改?待事败而犹偏证,各拟杖惩。”


按:此审李英甚枉。特为客旅,宜谨慎自持,岂有奸人侍婢而不取祸者!今店中多有以妻女引诱客人,成奸后赖其财本者。切宜识透此套,勿入其骗可也。


翻译:

宁城有一个叫李英的人,二十多岁,聪明洒脱,风华正茂。但他整日里沉溺于美酒女色之中。李英常买一些夏布,贩到苏州阊门外去卖。去了就住在经纪人陈四开的小店里。 

陈四的店还兼卖一些白酒,邻居林廷节常常派一个叫京季的婢女到店里来买酒。这京季刚刚十八岁,正是如花似玉的年龄,那容颜真是国色天姿,十分娇媚。李英非常喜爱她,因此常常地挑逗,便与她有了奸情。李英为了讨京季的欢心,还买了簪子、项圈送给她。陈四店里有许多人劝李英不要做这偷情的事,免得惹出麻烦来。可李英与京季这两个青年男女,爱得死去活来,情深意美,怎么肯割断呢? 

后来,林廷节察觉到这两个人的奸情,便叫来京季责问:“你与李英私通的事,我暂且不提,先饶恕你。可是你要偷偷地查清楚李英的银子藏在什么地方,你把它偷来,也好买些衣服、首饰,供日后享用!” 

一天,李英到别处去饮酒嫖娼,寻欢作乐。京季瞅准了这个机会,悄悄地溜进李英的房间,偷走银子一百多两。李英回到店里后,发现银子被盗,立刻向店主人索要。客店的伙计吴伦上前与他论理,说:“你房内有银两,就不该到远处去饮酒嫖娼,就是去也应该早些回来。如今你荡逛丢失了银子,这与我家主人有什么关系?今天中午,我看见京季进到你房中,一定是这个女人偷去了银子。你可以告官府,治她的罪。我和店主都能作证。” 

李英在店里静静地等了两天,京季果真不来店里了。于是李英便将京季上告于官府。林廷节向官府申诉,说是李英欺骗、奸污了婢女,事情败露后,李英又恶人先告状,就告官说是丢了银子,进行诬陷抵赖。 

本城的官府张大人审问了有关的证人,证人吴伦和陈四证明说:“我们亲眼看见京季进入了李英的房间,偷走了银子,这的确是她所为。”张大人又问:“客人房,室女床,这两个地方都是不能随便进入的,难道你们不知道?京季进李英的房间,你们为什么不阻拦?”吴伦说:“英、季二人私通,早就成了事实,所以京季才能探视李英没在店里,趁机开门盗银嘛!” 

张大人审出了真情,明摆着这银子是京季偷走了。但他又深知林廷节是府学的学生,季考考了第一的。只好按林廷节所说的断了案,他说:“既然早有奸情,那么就是李英用丢失银两而掩盖、抵赖偷奸的罪过。判李英为欺骗奸污人家婢女罪。谎言抵赖奸情罪。陈四作为经纪人,明知有奸情,还不劝他早早悔改,竟然在事情败露后,还为他作伪证,这也是犯罪行为。对他们都以棍杖惩罚。” 

就这样,李英白白丢了一百多两银子,还挨了一顿棍棒。


评说: 

这场官司李英甚是冤枉。不过出门在外,就应小心谨慎,哪有奸人婢女而没有祸事的?如今店中多有以妻女引诱客人,成奸后又倒打一耙骗取银钱的。切宜识透这类骗术,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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