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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白银货币与国家财政之一上供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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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萍 金银流霞丨古代金银货币鉴赏丨


上供制度与上供银铤

所谓上供就是指地方向京师输送财赋。在宋代,上供有三种含义:一是向皇室进献财物,即进宫内藏。二是向京师输送财赋,通常进左藏西库。三是各路州军按照朝廷规定的数量,时间,地点输送财赋,一般入各总领所大军库。


上供银是向朝廷输送白银,这些白银来源于坑冶,专卖品钞引买卖收入,各种实物及税收折银。同时,各州为了完成上供白银的数量还向金银铺买银,由押银人纳银。洪适《盘洲文集》卷五记载荆门少银,“寻常贡赋多是担钱至荆南府买银,今每年至提举司请引,及管押银人纳银,有沿路脚乘等费”。淳祐末年广东转运使吴泳在他的《鹤林集》中讲到到:“广州非产银去处,本司逐时买银起纲,铢积寸累,极是艰辛”。


同时朝廷对上供进奉的白银有明确的重量规定。南宋庆元年间(1195-1200年)的《辇运令》规定:上供金银要用上等的成色,白银要鞘成铤,大铤五十两,小铤二十五两。同时要钤明银数,排立字号,官吏职位姓名,用木匣封锁。据《临汀志》记载:“上供银每岁解发七千九百四十五两八钱三分五厘,赴行在左藏西库交纳。…… 圣节银:每岁进奉二千两,赴行在左藏西库交纳。…… 大礼银:每遇大礼年分解发进奉银二千两赴行在左藏西库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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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字:全州通判起解宝祐二年冬季银前赴淮西总领所交纳□从事郎全州军事推官赵崇达


上供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现发现的上供银,其铭文表述多种多样,有直接写明上供银的,也有用大礼银、圣节银、纲银,冬季、夏季银,州军府银,转运司银等其他称谓的。


从银铤本身观察,有的铭文表述的非常完整,有地点,时间,用项银,缴纳地点,监办官员差役、银匠等。如“全州通判起解宝祐二年冬季银前赴淮西总领所交纳□从事郎全州军事推官赵崇达”、“永州今申解淳熙二年到淳熙三年银从政郎永州录事参军□□□总计十铤每铤二十五两□□  销郎”等,这类银铤一般是各路州军按照朝廷规定的数量,时间,地点输送财赋。因而在银铤上写明上供的州军府,上供的时间,送抵的目的地和负责上供银的官员的官职和姓名,银匠名等,以便督查。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银铤上常常出现通判官名,通判属于京官下派的性质。宋代各州府直属中央,在各州府加派文臣协助办理日常事务,宋太祖为了防止各藩王专横跋扈,于乾德元年(963)在统一湖南全境后,在州府增派通判与地方长官共同处理政务。一般大州二人,次州一人,假如州不满万户的就不设。假如小州的知州是武官的话,也要设通判。通判主要掌管本州府的民政、财政、户口、赋役、司法等。知州或知府只有和通判连署才能生效。南宋以后,州府长官的职任渐轻,通判的职责更轻,平时担任州府的副长官。战时,掌管钱粮,与知州或知县共同催收经总制钱,缴纳户部。这是宋王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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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字:永州今申解淳熙二年到淳熙三年银从政郎永州录事参军□□□总计十铤每铤二十五两□□  销郎


有的铭文相对比较简单,如循州上供银,只写明上供的州军府和上供银,这类上供银的铭文通常出现在砸有京销铤银或临安地名戳记的银铤上,这说明是各地政府到为了完成上供银年额到京城临安的金银铺购买打造好的银铤,刻上地名和上供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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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记:京销铤银 朱铺 刻字:德庆府上供银库官许迪功银匠黄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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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记:京销银 赵孙宅    刻字:广州上供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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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记:康乐坊西 孙宅渗银 重二十五两  刻字:循州上供银


有的南宋银铤上有千字文的编号,通常在上供银上出现,说明上供银的有严格的规定的,不仅要写明上供的时间地点等,而且一批共几件也必须清清楚楚,不得怠慢。这与史料记载是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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