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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时期真定路河间盐税银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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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萍  金银流霞丨古代金银货币鉴赏丨


真定河间盐课的征收情况

现存的真定路河间盐税五十两银锭的表面都砸有或刻有“真定路”、“真定河涧课(税)”等字样,显示是该地盐税机构征收的盐税银。那么这些盐课银如何征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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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时期,朝廷实行権盐制度,即对盐业生产和销售实行政府垄断,盐课全部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而,政府将盐场置于国家管辖之下,专门设置了盐运司等管理机构,负责盐场的生产和销售事务,其中,征收盐课是其最主要的任务。每年户部根据各盐运司的不同情况,指派相应的盐课数额。元代的盐场最早是在1230年设置的,是在前朝盐场的基础上恢复盐业生产的,盐场的生产者是盐户,又被称为“灶户火丁”,以“团”为单位组织生产。


盐户生产完成后,须按照盐场官员所派盐课的数额上缴,由盐场官支付相应的工本费,盐场官登记造册以便核查。“置簿,明白附写某字号一廪,自几年几月日灶户某人纳盐为始,至几年几月日灶户某人纳盐为尾,计盐一千引各开备细花名盐数。”(《元典章》卷22《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而且“诸灶户中盐到场,皆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至元新格》)可见,盐户是把所生产出来的盐如数缴纳盐场官,盐场官出具单据以便备查和支付工本费。盐场官将征收的盐装入统一制作的盐袋,每袋重四百斤。盐袋由千字文编号,如法编垛。盐场官办完盐课后,除了上缴朝廷供应皇室、军队、工匠食用及一些特殊之用外,大部分出售给百姓,换取银钱,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政府出售盐通常采取官制官销和官制商销两种方法。官制官销是由官府制盐,并在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仓库,由官府负责运输,贮藏,盐商到库领盐贩卖。官制商销是官府招募盐户制盐,由盐商向政府买盐引,凭盐引前往盐场或盐库支盐,再运往盐运司规定的销售地,按照国家制定的盐价出售。具体办法是,盐运司从户部领取盐引,然后发卖给盐商,除收取盐正课外,还须带收水脚费,装盐席索和仓场子脚等钞,并置立文簿,以备批验关防。(《元典章》卷22《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盐引是支盐和销盐的凭证,一引一袋盐,重四百斤。盐商先到盐运司入状(递交申请),然后交钱。盐运官“挨次交检数足,送库收讫”,并从库中支取盐引。盐引正面填写盐商的姓名、年月,背面墨印批凿:某路某客赴某场支查盐一引重四百斤,并加盖盐运司印信关防。盐商凭盐引即可到盐场或盐仓支盐,随后去指定的行盐地贩卖。《至元新格》记载:“诸盐法:并须见钱卖引,必价钱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卖盐引所得的盐利,也就是盐课,如数上缴国家财政。为了避免贩卖私盐,商人售完后,必须将盐引交回盐运司。“诸贩盐客旅,卖过盐袋,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司缴纳。如违限匿藏而不批纳者,同私盐法。”(《元典章》卷22《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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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盐场是最早使用盐引法销售食盐的盐场之一,《元史·食货二·盐法》记载:“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拔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又记载:自太宗庚寅年始,蒙古国开始实施盐引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这里记述了太宗庚寅(1230)年河间就建立盐场开始实行盐引法,每一盐引,可换盐一袋,重四百斤,价格为白银十两。可见,此时,出售盐引是用白银交易。到了中统二年(1261),盐价降低,“减银为七钱”。《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也就是说,在1230—1260年这三十年中,每一盐引(四百斤)售价白银十两,到了1261年,盐价降为一引为白银七钱。由于中统钞二贯等同白银一两,每引盐价就是中统钞1.4贯。中统四年(1263)“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至元“七年(1270)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银课一万锭”。《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也就是说,从1270年始,盐引法成为定制,每年须生产盐四百万斤,征收盐课银一万锭。至元十三年(1276),取宋之后,改为每引中统钞九贯。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复旧制,诏以价银十两,折中统钞二十贯。《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这里讲到,攻取南宋后,盐课征收改用中统交钞,每一盐引价值九贯。到了二十二年,又恢复征收白银,沿用旧制,每一引白银十两,折合中统交钞二十贯。


至元二十四年(1287)三月,政府颁发至元宝钞,“中统钞通行如故,以至元钞一贯当中统钞五贯文。”《元史》卷15《世祖本纪十二》)其时,“欲收尽中统钞,故令天下盐课,以中统至元钞相半输官,”《元史》卷15《世祖本纪十二》)新旧两种钞差价五倍,商人以钞购盐引因新旧钞价之大异,导致盐价一引为至元钞十贯,或中统钞五十贯。至元二十六年(1289),规定税赋并输至元钞,复续加价致使盐价每引为中统钞五十贯。《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至元二十六年,增为五十两)从这些文献记载可以看出,在蒙古国的时期,盐引的买卖是使用白银的,1260年开始发行中统钞后,白银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与中统钞一并使用。至元钞发行后,盐引则用中统钞和至元钞以一比五的比例进行交易。


自太宗庚寅年实行盐法以来,河间盐场的盐课数量逐年增加。如《元史·食货二·盐法》记载:庚子(1240)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癸卯年(1243),岁办盐九万袋。至元二年(1265)岁办九万五千袋。至元七年(1270),煎盐十万引,即十万袋盐。至元十二年(1275),增盐课二十万引(袋)。至元二十二年(1285)增盐课二十九六百引(袋)。至元二十七年(1290),办盐三十五万引(袋)。至大元年(1308),又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1315),以亏课,停煎五万引,即四十万引。天历年间(1328-1329),皆岁办四十万引。《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至正二年(1342)河间运司申报户部:“本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元史》卷97《食货五·盐法》)


河涧盐税银锭的时间考证

从现存的真定路河涧盐税银锭分析,大致有三种类型:1,铭文为刻字,内容也是真定河涧课等字样。如铭文:“真定府所课匠□十二□□户李起□银匠郭安”,“真定河涧课库官李和”。 2,铭文为戳记,内容包含“真定路河涧课、真定河间税”等字样。如铭文:“真定路库官□□韩孟刘□真定河涧税 □刘□银匠郭安银匠郎□”。3,铭文为戳记,内容有“真定路盐権和辛丑年”等字样。如铭文 :“真定路 盐榷胡椎 使孙向 库副□ 辛丑年 银匠刘德 银匠郭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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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引的文献记载可以看出,蒙元时期真定河间盐运司经历了很多次的改名,但是,真定、河间课税所的名称只存在于1230-1249年间,《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権所,……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之后改来改去,再也没有使用过“课税所”这个称谓。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刻有或砸有戳记的“真定府所课、真定河涧课”的银锭是这个时期的真定河间课税所征收的盐银。而且《元史·食货二·盐法》的记载也支持了这一说法,“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拔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元史》卷94《食货二·盐法》)这段文字清晰地记载了盐引是用白银购买的,一引白银十两。从而证实了这些真定河间盐税银锭是买卖盐引所得。


铭文为“真定路盐榷胡椎使孙向库副□辛丑年银匠刘德银匠郭安”的银锭上有“辛丑年和真定路盐権胡椎”等特殊铭文,“辛丑年”在蒙古国时期有一个,即1241年,在元代有二个,一是1301年(大德五年),二是1361年(至正二十一年)。该锭的形制和铭文与前两种真定河间课银锭如出一辙,同一银匠,又是同一地点发现的,因此,该锭铸造时间只能是蒙古国的1241年辛丑年。“盐榷”是盐专卖的意思,即政府对盐业生产和销售实行垄断,在银锭上砸有“盐権”字样有三层意思:首先,强调政府对盐业产销的控制,强调了当时实行的盐法就是盐引法。其次,在银锭上砸有“盐権胡椎”字样,为盐官的名字,显示当时的盐课征收是在盐官的监督下完成的。第三,1240年,河间盐运使更名为“提举盐権所”。因此,在银锭上砸有“盐権”就是指“盐権所”,“胡椎”是“盐権所”官员之一。从而再次证实了这个辛丑年即为12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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