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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皖岸盐课督销总局五十两银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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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萍  金银流霞丨古代金银货币鉴赏丨


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清代的盐法,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其中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在规定的地区贩卖,所以称引岸专卖制。“引”即盐商纳税后,发给的准许贩盐的凭证。“岸”即是盐商销售盐的指定地区。


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场课与引课。场课又分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纳税人是制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只要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约300~400斤,征税的对象是盐,纳税人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包课和杂课。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杂课即盐课附加税,多为盐官的浮征或额外征收,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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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以销售淮盐为主,盐税锭中有二件极有研究价值的五十两银锭,铭文是“皖岸盐课督销总局和丰银号”,一件纪年是光绪三年二月;另一件是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铭文中的“督销总局”是官方监督盐商经销食盐的管理机构,“清盐政有官督商销之制,故于行盐各地,设官督销”。官督商销制,即由官方监督盐商经营盐业的办法,是当时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一种盐专卖制度,规定各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由运商或散商向政府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只能在指定的地区贩卖。“岸”是销售地点,安徽全省设有鄂岸、湘岸、西岸、皖岸四局,皖岸设在铜陵县大通镇,属“皖岸”的有28个县,“皖岸盐课”的意思是安徽食盐销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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