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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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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沿用明朝旧制,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方式,“三等九则之法”与“一条鞭法”相同,沿袭自明朝,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差和力差,全部按照一条鞭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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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差徭


银差,指服役者向官府缴纳银两,由官府雇役代替。力差,指服役者亲身服役或雇人服役。或摊派实物,或征收钱银。虽然清末民初各地对差徭进行了清理,但此后它仍对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发生着重要影响。

光绪四年,山西巡抚曾国荃上疏陈奏山西因连年大灾疮痍难复,请求减少差徭以缓解百姓困苦,帝纳之。

光绪五年,阎敬铭为此事提出了八条建议以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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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差徭


光绪八年,张之洞任山西巡抚,又上言说:“山西害民之政,不在征收赋税而在于差徭。原来每县所摊派的差钱数额,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也有一万缗不等,按照税粮摊派,由官吏共同分配,处于交通要道的州县,设立了车柜,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常年抽收,或临时勒价,居民和商客均受其害。现在打算筹集一批钱使其生息,由官府设立差局,严格制定应差的章程,禁止征发差役的官员随意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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