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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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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赋出于地,役出于丁,地与丁分别征收。

清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平定江南,其土地规则悉以明万历之制为准。丁税,民十六岁为丁,六十岁而免,丁口五年调查调整一次,按丁抽税,丁增而税加。地税按亩征收,田分三则九等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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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粮银纳户执照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曰:“康熙五十一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得丁银数额稳定下来,相对减轻了贫民负担,较少了因为人头税而产生的贫民逃亡,又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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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府纹银地丁


清朝政权建立之初,国家尚未实现统一稳定,战争不断,百姓伤亡甚多。从明末天启年间至顺治时,全国在籍人口及在册耕地大幅减少,国家动荡,经济衰退。清政府为了招抚流亡,恢复社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以明晚期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收。在其征收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丁额缺少,丁银流失。财政徭役以丁,他们便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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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县足色地丁


公元1722年,康熙帝去世,雍正帝继位后,在吏治、朝政、军机、土地、籍贯等方面实行了很多新政,其中“摊丁入亩”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

地,即地赋;丁,为丁税。清制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凡丁皆需服徭役或缴丁税。所谓“摊丁入亩”,即地丁税银,就是废除了以前的人丁税,将田赋和丁银合在一起收缴,丁随地起,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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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婺源县丁地银纳户执照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曰:“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征,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嗣后直省一体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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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州宣统二年地丁


条例规定,每亩地征收银一两,丁银二钱二厘。这是直隶省的征收标准,全国其他的省份根据情况各自摊入征收的标准又不同,于是地赋一两,福建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不等;山东摊入一钱一分五厘;河南摊入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不等;甘肃、河东地区摊入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河西摊入一分六毫;江西摊入一钱五厘六毫;广西摊入一钱三分六厘;湖北摊入一钱二分九厘六毫;江苏、安徽摊入一厘一毫至二分二厘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征一毫至八钱六分一厘不等。自此以后丁徭与地赋合二为一,百姓除了缴纳地丁银以外,没有其他徭役了。只有贵州、奉天户籍未定,仍然按照地赋和丁银分开征收。另外山西阳曲等四十二个州县,也另外编定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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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州地丁


摊丁入亩的实行,解决了贫民地少人多的状况,减轻了农民负担,有助于国家的税收和政局稳定,也标志着从雍正开始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制度被废除,使得赋役平均,《清史稿》言:“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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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丁


清代民间在交纳地丁税时,折色部分在银一钱以上者,原则上是要用银,而不能用钱,但一钱以下的,允许百姓用钱纳税。乾隆元年上谕中说:“朕思民间完纳钱粮,银数在一钱一向者,向例银钱听其并用,原以便民……”。然而,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采用折钱完纳。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所以各地州县必须将所有收上来的银钱,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印上纪年、地名、银匠名,有的还有赋税用途等戳记,方可上缴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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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县十三年地丁


地丁银锭在四川地区多有发现,基本都是十两银锭,一般为三戳记,上有地名、税种、匠名、纪年等内容组成,如“资州 光绪十年地丁 匠恒足生”、“汉州 三十三年地丁 匠涂裕盛”、“泸州 二十五年地丁 匠周源义”、“简州 三十四年地丁 匠周源义”、“绵州 宣统三年地丁 匠涂裕盛”、“眉州 银匠岩明 二十三年地丁”、“大邑县 三十二年地丁 匠周源义”、“富顺县 光绪八年地丁 匠兴隆号”、“广元县 宣统元年地丁 匠裕泰德”、“洪雅县 十三年地丁 匠裕国泉”、“南充县 十三年地丁 匠裕国泉”、“梁山县 二十九年地丁 匠恒足生”、“德阳县 三十四年地丁 匠涂裕盛”、“三台县 三十年地丁 匠恒足生”、“南部县 三十四年地丁 匠周源义”、“崇宁县 二十九年地丁 匠周源义”、“新都县 二十八年地丁 匠裕泰德”、“峨眉县 二十四年地丁 匠涂裕盛”、“中江县 三十四年地丁 匠涂裕盛”、“苍溪县 宣统二年地丁 周源义和”、“威远县 二十六年地丁 匠周源义”、“璧山县 二十八年地丁 兴隆号”、“江北厅 地丁 三十年匠恒丰”、“什邡县 九年地丁 匠源义和”、“巴县 二十九年地丁 匠恒足生”、“金堂县 宣统三年地丁 匠裕泰德”、“江油县 二十七年地丁 匠周源义”、“双流县 三十二年地丁 匠涂裕盛”、“垫江县 二十一年地丁 谢恒足生”、“涪州地丁 光绪八年 匠巨元长”等。

还有一种是由两个戳记组成,上有地名、税种或者成色组成,如“税课 足色地丁”、“合州地丁 捐输”、“金堂县 足色地丁”、“遂宁县 足色地丁”、“西昌县 足色地丁”、“江津县 足色地丁”、“资阳县 足色地丁”、“巴县 纹银地丁”、“名山县 地丁纹银”、“嘉定府 足色地丁”、“宁远府 咸丰地丁”、“富顺县 地丁纹银”、“成都县 纹银地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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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二十九年地丁


另外一种比较简单,戳记只有一个税种名称,如“地丁”、“合州地丁”、“四川地丁”、“乐山地丁”、“涪州地丁”等。

还有一种比较少见的四戳记地丁银锭,如“万县 十一年 地丁 匠王秀”、“道光十一年 道光十一年 地丁 匠李生号”等。

存世的清代四川地丁银锭,大多数都是光绪至宣统年间所铸,光绪之前的相对比较少见。从实物看,无论是何州县或者年号,其银匠或银号多为“涂裕盛”、“周源义”、“恒足生”、“兴隆号”、“兴顺源”、“坤甡永”、“裕泰德”、“恒泰裕”、“宝源通记”等。

存世的陕西省五两地丁银锭,戳记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只有一个类似方形的戳记,上有县名和税种名称地丁组成,如“朝邑地丁”、“澄城地丁”、“礼泉地丁”、“横山地丁”等。戳记中还有一种是带年份的,如“庚戌 乾州地丁”、“戌申 扶风地丁”、“十七年 蒲城地丁”等。

其他省份地丁银锭实物保存下来的比较少见,如贵州省“大定府 地丁”、“思州府 地丁银”等。湖南省“长沙地丁”、“武冈州 地丁银”、“武冈州 咸丰元年 地丁银”等。江西省“南昌府 足色地丁”等。

另外存世的五十两地丁银锭非常罕见,如山西省“潞城县 地丁 钱粮”、“孝义县 地丁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 曹中成”。湖南省“武冈州 咸丰元年 地丁银”等。

这些地丁银锭的发现,提供了摊丁入亩实行以后,地丁税征收使用白银上缴国库难得的实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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