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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色与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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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登基之初,便制定了赋役制度。《明史•卷七十八•志第五十四•食货二》曰:“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券,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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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卷曰:“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规定夏税的缴纳不超过八月份,秋税的缴纳不超过明年的二月份。夏税和秋粮用米麦、钱钞、绢缴纳,不使用白银直接上缴,这和朝廷“禁民间不得以金银货物交易”规定一致,限制了白银的自由流通。同时规定丁分为成年和未成年二等,从出生起户籍上就登录其姓名,称为未成年丁,年龄至十六岁后称为成年丁。成年丁要服徭役,六十岁以后免役。役分为三种,称为里甲、均瑶、杂泛。按户计役为甲役,按人计役为徭役,皇帝下令的不定期役为杂役,这三种役都有力役和雇役。各府、州、县要核实黄册上所登记的每户丁口的多少,每户资产的多少,以便均衡的使用其力。


02广东广州府番禺县征解嘉靖四十三年秋粮折色梧州广备仓米银一锭五十两.jpg


广东广州府番禺县征解嘉靖四十三年秋粮折色梧州广备仓米银一锭五十两


同卷又曰:“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朝廷明令禁止民间使用白银交易,但是在米粮赋税上却又令民可以用白银代为交纳,是谓“折输”,与宋朝赋税“折变”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以白银一两、铜钱一千文、宝钞一贯,均折缴米一石,小麦的价值则比米少十分之二,这是关于明朝田赋折银的最早记录。


03广东广州府增城县征收嘉靖四十二年分梧州广储仓折色米八十三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四抄每石运价抽银六钱共一锭五十两正掌印知县臣贞吏陈贵和徐黄疋贵银匠和永方.jpg


广东广州府增城县征收嘉靖四十二年分梧州广储仓折色米八十三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四抄每石运价抽银六钱共一锭五十两正掌印知县臣贞吏陈贵和徐黄疋贵银匠和永方


洪武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缴秋租。于是国家就以米、麦为“本色”,而用其他物品来折变后代替缴纳税粮的,都称为“折色”。两年后,令户部侍郎杨靖统计全国存粮数,并规定两年以后征收税粮时折色和本色并收,只有北方各布政司需要粮饷供应边防的,百姓仍缴纳本色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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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常州府武进县景泰五年秋粮折银五十两银锭


《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曰:“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于民。”除此之外,盐场、天下有司官员禄米皆使用纸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至洪武二十五年,规定大明宝钞与历代铜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第二年,两浙、江西、福建、广东等地百姓交易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于是物价渐贵,钞法益坏不行。于洪武三十年,朝廷重新下令严禁使用金银交易。


05湖州府安吉州嘉靖十四年麦折银五十两银锭.JPG


湖州府安吉州嘉靖十四年麦折银五十两银锭


洪武三十年下诏谕户部:“行人司长官高稹上奏言,陕西为民户所拖欠赋税困扰,建议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全国所拖欠的租税,允许按照当地所产,把租税米粮折收成布、绢、棉花和金、银等物,并且形成制度。”于是户部规定:宝钞一锭,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米十石;白银一两,折米二石;绢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一匹,折米一石;苎布一匹,折米七斗;棉花一斤,折米二斗。


太祖皇帝曰:“以各地产物折米来征收拖欠的赋税,本来是为了减少民户的困难,现在这样规定后赋税沉重,将会使民户越来越困难,哪里有体恤百姓的意思呢。把黄金、白银每两折米的数量增加一倍,即黄金一两,折米二十石,白银一两,折米四石,宝钞只需二贯五百文就可以折米一石,其他的保持不变。”


06福建漳州府长泰县嘉靖二十九年分折色粮银五十两银锭.JPG


福建漳州府长泰县嘉靖二十九年分折色粮银五十两银锭


由此可见,明朝开国后,并没有在元朝的基础上将白银进一步开放流通,虽然在赋税收取中也规定了明确的兑换数额,如“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白银一两,折米二石。”等,但是也仅仅是将白银作为折输使用,可以将白银作为赋税折输后,代替米、麦上缴朝廷,但是却禁金银于民间交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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