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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免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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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丁银是由免丁钱折换成的银两。免丁钱在南宋时有两种称谓:一是免夫钱,二是僧道免丁钱。

免夫钱是从夫役演化而来,是一种非定期的赋税。是政府向应服夫役的民丁征收的代役钱。宋规定百姓须服夫役。夫役为临时性无偿征调。如战时运输物资、修筑城寨、治理江河时等。时间一般在农闲的春季,称调春夫。如遇紧急情况征集的夫役,称调急夫。北宋熙宁四年(1071年)实行免役法后,夫役改成雇役制。应役者可以出钱免役,所纳之钱称免夫钱。这种制度比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每税钱一贯收免夫钱十贯,或按照户等计口出钱,每夫二十到三十贯。

南宋时,某些地区继续征收免夫钱,但民户并未免役。地方官府往往计算田亩,强征民夫筑城,护送官员,运输军粮武器,修治桥道,建造馆舍等,劳役仍然十分沉重。上户富室出钱雇人或强迫客户代役,夫役的实际负担者是下户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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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免丁五十两银铤


僧道免丁钱是南宋绍兴十五年创立了一项专门向释人道士徒征收的人丁税,按僧道的等级分六等征收。乾道六年以后,归入经总制钱。唐宋时, 僧侣道士领到度牒后,就可以免丁钱避遥役,保护资产。南宋时代,因疆域缩小,朝廷收入减少,所以在绍兴十五年(1145)正月辛未,命征收“道纳免丁钱”(《宋史》卷三十《高宗本纪》)。这项措施每年可为国库收入500,000两左右。

以前,南宋的免丁银几乎没有发现,只见过一件北宋的免夫银五十两.近年来,在一些窖藏中,陆续发现几件.解读其铭文可以了解到他们是南宋淳祐年间福建泉州,湖南永州,全州,桂阳军,广东潮州等地收缴的并上解京师或淮西总领所的免丁银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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