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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课业户地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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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特授福安县征收同治九年分渔课业户地丁银四分五厘执照,19-10_副本.jpg


特授福安县征收同治九年分渔课业户地丁银四分五厘执照


福建省,地处沿海,对船户征收渔船税,责令渔业户到县领取执照,该执照以一年为限期,到期限后缴换新照,按额输税。征收的税率分为上、中、下三则,梁头七尺至四尺四寸为上则,征银一两;四尺三寸至四尺一寸为中则,征银五钱;四尺以下为下则,征银三钱。所收税银由各县派书征收,归入地丁项然后解入司库,作为拨款兵饷使用。

征收的鱼税,只有霞浦、福安、宁德、漳浦、海澄、诏安、莆田等县,其税额或数两,或数十两,或百数十两,各县向来都是尽收尽解。

清朝末期,税收数目日渐短绌,因为各船户有的船只覆没,改为经营其他行业,或者因为买卖赔本,不再购置新船。原来从事渔业生意的旧户逐渐散失,新的渔户没有增加。有的船户税银欠缴,或者是税银缴纳不足,有的由各县垫付上解,各县征解渔税的情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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