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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税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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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税,是对牲畜所课的税,针对售卖牲畜者而抽取的交易税。据《大清会典》载:“凡牲畜之鬻于市者,防其暴盗,有牛马税、猪羊税,实于稽征课税之中,寓维持商务之意”。

《西域传》上说包括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汉初,对牲畜并不征税,汉武帝时,因对外用兵,军费消耗巨大,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所以,在实行盐铁酒专卖,铸造货币的同时,也对牲畜征税。汉成帝时牲畜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即不分牛、马、羊,一律按头数折价,每千钱交税二十。清乾隆末年,征收牲畜税,税率从价3%。至民国初年,牲畜税依清制征收。

屠宰税,这是清末开发的新税种。四川省南溪县光绪六年“创设三费局,按民屠一猪征钱二百文为局经费”。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屠宰税的征收进一步加重。



云南县抽收光绪三年分商贩牲税银零两零钱零分零厘、钱零千一百二十六文执照


此外,还有牛马税课(黑龙江)、果木税、棉花税(吐鲁番)、药材(河南)、竹木税(湖北)、烟酒税(吉林),以及名目繁多的捐(指捐、借捐、炮船捐、亩捐、米捐、饷捐、堤工捐、船捐、房捐、盐捐、板捐、活捐等)。

云南省的牲畜税,列人商牲税课内奏销,统计各属每年共额征银一万三十五两六钱八分三厘七毫,遇闰加征银四百六十五两七钱七厘六毫。现共征银三千八百七十一两五钱五分七毫。自光绪二十八年起,每年共加提各属银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两,历年如数解缴司库。据查清末云南县牲畜税每年额征银一百二十六两七钱二分六厘,遇闰加征银十两二钱七分七厘,现年解征银六十三两三钱六分八厘。



林县合间税局光绪十年分花户买到驴畜一双零拾六两零钱查漏牲税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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