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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庸调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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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继位初,钱币仍沿用隋朝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除五铢,行用开元通宝,合计十文重一两,仍在洛、并、幽、益各州设置钱监。武德七年,开始制定律令,重新颁布了土地分配制度、赋役制度、户口等级制度、权衡度量制度等。

其中唐初的赋税制度沿用了隋朝的租庸调制,武德七年后,唐高祖李渊重新颁布了赋役制度,《旧唐书•卷四十八•志第二十八•食货上》曰:“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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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据《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旧唐书和唐六典明确规定了租庸调制的缴纳数量和品种,记载中的赋税缴纳只是使用粟、绢、布等实物,另外服役可由交佣代替,每日折绫绢三尺,两种史书记载相仿,都没有提及白银作为百姓缴纳赋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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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新唐书•卷五十一•志第四十一•食货一》中,对租庸调制度曰:“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其中的“调”提到了“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出现了以白银作为赋役上缴的记载,这是与旧唐书等在赋役方面出现的最大分歧。

自清代如雍正时期钱大昕、乾隆时期卢文弨、赵绍祖等,到近现代各经济研究学者,对新唐书中出现的以白银代替实物缴纳赋役制度的记录持怀疑态度,一致认为是宋人后续添加,与当时社会状况不相吻合。其中,日本历史学家加藤繁先生在公元1926年出版的《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一书中,引用清朝卢文弨著《钟山札记》曰:“非蚕乡则出布矣,亦无输银之理,新志妄增之。”的话,并采用较大篇幅认定新唐书关于租调记事为谬误。而由云南省钱币研究会于公元1993年出版的《中国历史银锭》一书中,则根据洊安、怀集二县庸调银饼的出土实物,说明开元年间,随着租庸调制的推行,非蚕乡纳银的规定就已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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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记载和实物出土,关于新唐书所载“调”输银之研究,拙作理解如下:

第一、新唐书由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下诏重修,至嘉佑五年(公元1060年)完成,历时17年,由欧阳修、宋祁、宋敏求等编撰,皆是北宋时期文坛名家高手,属官修正史。既是宋仁宗亲自下诏编纂,新书自然受到重视,又是史书,故资料收集广泛,措辞严谨,体例规范,力求有理有据,绝不会出现如“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这样的重大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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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元1970年10月,在陕西西安南郊何家村发现的唐代窖藏文物中,银饼共计二十二枚,其中有刻字银饼四枚,上刻“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拾两专知官令彭崇嗣典梁诲匠王定”、“怀集县开十庸调银拾两专当官令王文乐典陈友匠高童”、“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拾两专知官令彭崇嗣典梁诲匠陈窘”等,现存于陕西历史博物馆。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洊水,唐高祖武德五年置齐州,唐肃宗至德二年更名为洊安;怀集,唐高祖武德五年置威州,并析置兴平、霍清、威成三县。洊安县和怀集县为岭南道广州南海郡十三县其中之两县,是盛产白银的集中地区。“调”是随乡土所产缴纳的赋税,《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曰:“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十道者,一曰关内道、二曰河南道、三曰河东道、四曰河北道、五曰山南道、六曰陇右道、七曰淮南道、八曰江南道、九曰剑南道、十曰岭南道。其中第十道岭南道地区白银最盛,设右岭南采访使,故岭南地区将白银折变为“调”作为随乡土所产而上缴,属合情合理之事,与《唐六典》所记载“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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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


第三、于慎行著《谷山笔麈•卷十二•形势 赋币》曰:“唐纯用钱,开元、天宝间,天下钱铸九十九炉,岁入百万,至元和、长庆间,铸才十余炉,入方十五万,盈亏之较可疏矣。其时两河、太原杂用铅铁,岭南杂用金银、丹砂、象齿,他皆用钱,白金犹未多用也。”

又顾炎武著《日知录•卷十一》中曰:“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已南,以金银为货币。自巴已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用水银、朱砂、缯彩、巾帽以相市。”

由以上记载可见,唐朝时期只有岭南地区使用白银作为钱币流通,他皆用钱。与目前西安发现的洊安县和怀集县银饼,无论是从赋税作用,还是所在地点都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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洊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


第四、《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曰:“度支郎中、员外郎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凡物之精者与地之近者以供御,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以供军,皆料其远近、时月、众寡、好恶,而统其务焉。凡和市、籴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焉。”与《旧唐书•卷四十三•志第二十三•职官二》所记“凡金银宝货绫罗之属,皆折庸调以造”相同,明确规定,可以将金银、宝货、绫罗之属折变为庸调赋税上缴供国家使用。

第五、另《唐六典•卷二十•太府寺》曰:“凡天下赋调,先于输场简其合尺度斤两者,卿及御史监阅,然后纳于库藏,皆题以州县、年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凡天下赋调”包括所有的赋调上缴物品,如等绫、绢、絁等。另外调随乡土所产,白银属于岭南地区所产,洊安县、怀集县所缴纳庸调银饼上所錾刻的铭文,题以县名、纪年、赋税类别、官员、工匠一应俱全,以备查验,其錾刻格式、内容与文献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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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开元十年庸调银


第六、新唐书中,指出每丁每岁根据随乡所出,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只有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调”都征收白银,非蚕乡只是个例,可以用白银代为上缴,绝非后人妄增之。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曰:“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以上为上户,七等以上为次户,八等以下为下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在唐朝所谓“蕃胡内附者”,即指落户或从商于本朝的外国人,是以银钱的方式缴税,这是为当时大食、波斯、天竺等国习惯使用银货交易而特别规定的,国家亦出台相应政策特例对待,但是仅限于诸国蕃胡内附者,国内赋税仍以布、帛、绵、麻等实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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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开元十九年庸调银


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施的,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与土地相结合,既安定民心,又保证了统治阶级的赋税来源,这一新政的推出,符合当时战后局面发展的需要,对农业的恢复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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