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洪水等冲埋的田地,农民重新开垦,叫“垦复”。垦复田明代一般三年内不征税,第四年起才征税。
清朝初期,一般三年起征,但为了鼓励农民回乡耕种,调动农民垦荒的积极性,康熙皇帝一再放宽起征新垦荒田税的年限。康熙十年,延到四年,再改为六年。康熙十二年,下旨:“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四)后来,起科年限又有变动,各省规定的年限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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